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5-127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8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600万股新股,用于控股子公司张化机伊犁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重型非标压力容器制造项目(以下简称“张化机伊犁项目”),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公司已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价格为9.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9,4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117.4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7,282.6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沪众会字(2013)第4707号《验资报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并向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即由原计划投入张化机伊犁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二期,变更为向控股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增加投资,以满足新煤化工总包业务的迅猛发展及技术研发投入的需要。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总金额共计约37,233.84万元(因专户余额可能因利息等原因有小额变动,具体金额以实施时专户实际余额为准),详见2015年8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二、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066629018800013901 ,截至2015年 9 月 9日,专户余额为372,520,870.5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煤化工总包工程业务运营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服山、但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