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证券简称:阳光股份公告编号:2015-L8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2015年9月1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9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6人,缺席1人(公司独立董事黄翼忠先生未参会,截止目前公司未能与他取得联系),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公司拟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签署协议,委托人委托金融机构向本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议案。
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5-L90号公告。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5-L91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08证券简称:阳光股份公告编号:2015-L9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借款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签署协议,委托人委托金融机构向本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借款人为本公司,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融资规模不超过10亿元,融资成本不超过10.5%,资金用途将用于偿还现有贷款和利息及日常营运资金。
担保方案:3.2亿借款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锦尚”)持有的成都阳光.新业中心商业物业房产的第一顺位抵押进行担保;6.8亿借款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持有的北京阳光上东项目C9底商物业房产和北京阳光上东C9五号楼房产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担保,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阳光苑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苑”)持有的北京阳光大厦物业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担保;
2、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3、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YANG GUANG CO., LTD.
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军
公司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路230号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2、财务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1,238,528千元、总负债6,881,907千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4,458,000千元、流动负债总额3,062,417千元),净资产4,356,621千元。营业收入1,358,598万元、利润总额-450,807千元、净利润-522,055千元(经审计)。
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10,478,002 千元、总负债6,412,714 千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4,359,504千元、流动负债总额3,373,827千元),净资产4,356,621千元。营业收入343,242 万元、利润总额20,481 千元、净利润2,396 千元(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公司向委托人申请委托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10亿元,融资成本不超过10.5%,借款期限为不超过2年,资金用途将用于偿还现有贷款和利息及日常营运资金。
2、担保范围:借款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
3、保证期间:自本公司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欠全部本金、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为止。借款展期或延期时,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四、董事会意见
1、2013年8月13日,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向信托机构申请贷款并提供担保,上述内容详细内容见本公司2013年8月1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2013-L33、34号公告。2013年9月2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议案,详细内容见本公司2013年8月1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2013-L39号公告。2013年12月19日,本公司公告本公司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签署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获得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金额不超过7亿的贷款(以下简称“中信信托贷款”),详细内容见本公司2013年12月1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2013-L44号公告。本公司于2013年12月获得中信信托6.8亿的贷款。鉴于上述中信信托贷款即将到期,本公司拟申请总额不超过6.8亿元借款总额替换上述中信信托贷款。
2、本公司申请额度不超过3.2亿的贷款,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障公司日常运营和持续发展。
3、目前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良好,商业项目租金收入稳定。本次借款本公司以公司间接持有的成都阳光新业中心商业物业房产,及北京阳光上东项目C9底商物业房产和北京阳光上东C9五号楼房产、北京阳光大厦物业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贷款的安全是可控的,抵押担保符合公平、对等、有效、及有保证的原则,公司具备相应的债务偿还及担保能力,公司发生损失的风险很小,同意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34,1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1.10%,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均为0千元。
六、其他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最终借款方案、金融机构、有关协议的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08证券简称:阳光股份公告编号:2015-L9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8日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27日-2015年9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8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催告公告日期:2015年9月23日
4、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21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9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2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本公司拟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签署协议,委托人委托金融机构向本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15-L89、2015-L90号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9月23日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0608”。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9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阳光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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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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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但不包括累计投票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累计投票议案还需另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即股份数与应选人数之积)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作废。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翟君茹
联系电话:010-68366107
传真:010-88365280
邮编:100044
2、会议费用
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可能纳入议程的临时提案有/无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对关于( )的提案投赞成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反对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弃权票;
5.对1-4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