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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5-071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15:00至2015年9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 2015年9月8日

      4、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东头道街137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其中,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4,896,346股,占公司总股本512,991,382股的55.5363%。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460,054股,占公司总股本512,991,382股的3.4036%。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7,436,292股,占公司总股本512,991,382股的52.132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460,054股,占公司总股本512,991,382股的3.403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曲承亮、王秀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议案1须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公司对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仲维光先生对议案1、2回避表决。

      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460,0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460,05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460,0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460,054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曲承亮、王秀宏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紫鑫药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各项议案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5-072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0月19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223号)。2014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以[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4月29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6、47、48、49、51、52、53号传票,刘光礼、肖丽等25名自然人股东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紫鑫药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合计为1,827,554.35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开始审理。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开庭审理,因涉案人数较少,涉案金额数目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