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5-43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5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下午3:00至2015年9月11日下午3: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邓颖忠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人数为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251,485,226份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67%;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51,535,2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6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51,535,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07,4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关于修订〈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251,535,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07,4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251,535,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07,4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251,535,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哲、臧欣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