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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5-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15-050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15年9月9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9月11日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七人,实际出席董事七人,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田建国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提交相关报告的函》(上市一部函[2013]591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组成自查小组,对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有关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房地产开发业务进行了专项自查,并编制了《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议案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1月16日发布)的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有关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的房地产业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函》,承诺:自2012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不存在违反上述法规的情形,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如因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函》。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议案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承诺函的议案》。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1月16日发布)的要求,为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出具的《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如因空港股份及其控股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给空港股份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函》。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议案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四、《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5年9月28日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此议案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15-05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9月11日下午2:00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刘淑梅女士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监事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函》。

      公司监事对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有关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的房地产业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公司监事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函》,承诺:自2012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不存在违反上述法规的情形,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如因公司及公司控股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监事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监事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函》。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议案三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2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9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9月28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9月27日

      至2015年9月28日

      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27日15:00至2015年9月28日15: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3项议案已经2015年9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9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第4项议案已经2015年9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9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5年9月27日15:00至2015年9月28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http://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2、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二)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双方身份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 股东也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2015年9月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联系地址: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05室;

      联系电话:010—80489305;

      传真电话:010—80489305;

      电子邮箱:kg600463@163.com;

      联系人:柳彬;

      邮政编码:101318。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