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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79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现金红利0.50元(税前),每10股派现金红利5.00元(税前)。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50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4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沪港通投资者为人民币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8日

      ●除息日:2015年9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9月2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9月2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9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5年7月31日的总股本406,601,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3,300,785.50元,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

      2、发放年度:2015年中期。

      3、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9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文)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率,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红利所得,继续暂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45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义持有的投资者,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5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8日

      2、除息日:2015年9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9月2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5年9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45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 系 人:岑蓉蓉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邮政编码:226200

      七、备查文件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5-80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相关防范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电子”、“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到位当期无法立即产生效益,因此会影响公司该期间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收益,且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发行人即期回报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141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35,517.30万股,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94,713.00万元,2014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992.10万元。2014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1.15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4.76%。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40,660.16万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278,822.89万元;2015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7,643.72万元,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46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0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增加不超过9,200万股(2015年中期分红方案实施并对发行底价除权后,含本数)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底价为30.66元/股(2015年中期分红方案实施并对原发行底价除权后),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00.00万元。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2015年12月31日实施完毕,按照预计发行数量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49,860.16万股,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幅度增加,其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分析如下:

      1、预测的假设条件说明

      (1)下述预测中所引用的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均为公司根据假设情形下不同的净利润增长率假设计算得出,不代表公司对2015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2015年1-6月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6,909.74万元,较2014年同期增长25.09%,情形1、2、3分别假设公司2015年全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14年不增长、增长10%、与上半年保持同等增速(25.09%)增长。

      (3)假定公司于2015年9月底完成中期分红,分红比例按201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实施,公司分红后将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底价及发行数量进行除息调整。

      (3)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5年12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

      (4)在预测公司2015年底净资产和计算2015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仅考虑净利润、现金分红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净资产的影响。

      (4)在预测2015年末总股本和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2015年度可能发生的其他未经公告的除权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5)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2、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

      ■

      注:1、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本期现金分红+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次非公开发行融资额);

      2、本次发行前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3、本次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4、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股本;

      5、本次发行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6、本次发行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如上表所示,在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后,预计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3、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均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显现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相关利润在短期内难以全部释放,短期内股东回报主要还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针对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加强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开设专户存储,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进度,确保实现效益最大化

      本次募集资金部分将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周期较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速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配置资源,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确保实现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的通知》(上证函(2014)17号)中“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同时,公司已制定《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