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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限售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5-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5-032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限售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31,26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5%。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9月21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2】1143号),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33.8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证上【2012】317号),公司发行的1,833.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票,自2012年9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数量为55,000,000股,公司股份总额为73,338,000股。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实施了201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13年6月30日总股本73,338,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共计转增44,002,8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17,340,800股。

      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实施了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止2013 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7,340,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4,080,896.00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117,340,8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34,681,600股。

      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实施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止2014 年 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4,681,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8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8,774,528.00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187,745,28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22,426,880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22,426,880股,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31,264,000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75%。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做出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

      (1)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举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发

      行人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并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周举东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

      发行人回售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向

      发行人回售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明确声明其目前不存在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并且承诺:未来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期间,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就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时,其应采取的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以及赔偿因同业竞争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2.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4.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星期一)。

      2.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31,26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5%。

      3.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是1名自然人股东,2名非国有法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

      说明:

      (1)周举东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限售股份解禁后,在其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截止公告发布日,周举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0,384,000股,其中42,28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2)截止公告发布日,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95,040,000股,其中95,04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公司2015年7月11日发布了《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5,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采取了四条维护股价稳定的措施,其中第一条为:坚决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从2015年7月10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新疆浩源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

      五、 备查文件

      1. 解除限售股份申请书

      2. 解除限售股份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出具的《关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