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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5-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5-078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5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马炫宗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25,798,2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4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5,795,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4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1,37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37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加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智能磨削机器人系列技术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共持有384,424,560股,已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购买控股股东所持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共持有384,424,560股,已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3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5-079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董事长康宝华先生的通知,康宝华先生于2015年9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44,980股,增持比例为0.0151%,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人:公司董事长康宝华先生

      二、 增持目的及计划:

      1、康宝华先生买入本公司股票属个人行为,是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所做出的决定。其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增持公司股票,可以有效将公司董事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

      2、康宝华先生计划自2015年9月8日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拟不高于每股10.00元人民币,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详见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5-076)

      三、增持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

      四、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2015年9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144,980股,成交均价为6.917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1%。本次增持前,康宝华先生通过证券账户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88,900股。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次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于2015年9月8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康宝华先生签署的《关于康宝华先生增持博林特股份计划的函》,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股票进行管理,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3、康宝华先生通过证券账户已直接累计增持公司股票433,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1%。后续将择机继续增持本公司股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