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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2015-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5-049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9月15日接到控股股东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宏达”)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近日,淄博宏达将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600万股本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0%)解除质押。淄博宏达将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给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宏达将持有本公司股份1,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0%)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给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到本公告日,淄博宏达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22,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3.79%。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5-050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40号文),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19,831,320.00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9,831,32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30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994,599,956.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12,000,000.00元、律师费400,000.00元、验资费1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2,099,956.00元。上述资金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3704000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齐商银行临淄支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甲方)、上述开户行(乙方)、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鹏、祁俊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1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承诺方补偿

      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实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披露了《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根据相关承诺约定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司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承诺方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宏达”)需将其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份的1,568,256股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淄博宏达及孙志良、山东金天地集团有限公司、张中华、潍坊华潍膨润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股份持有者)。

      鉴于本次股份赠送属于无先例事项,且上述被赠送股份仍处于限售期内(股份限售期至2015年12月5日),上述被赠送股份限售期满、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股份赠送相关事宜。

      涉及到本次股份赠送的有关问题,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和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0533-7608677 0533-8808888

      传真:0533-7689877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