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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基金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2015-09-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

      基金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14日在指定媒体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thfund.com.cn)发布了《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简称“《开放公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简称“《折算公告》”)和《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开放申购与赎回及折算期间同利B份额(150147)的风险提示公告》(简称“《风险提示公告》”)。2015年9月16日为同利A的第2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开放申购与赎回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根据《折算公告》的规定,2015年9月16日,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800000元,据此计算的同利A的折算比例为1.04800000,折算后,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1份同利A相应增加至1.04800000份。折算前,同利A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65,629,209.69份,折算后,同利A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73,579,412.59份。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投资者自2015年9月16日起(含该日)可在销售机构查询其原持有的同利A份额的折算结果。

      二、本次同利A开放申购与赎回的确认结果

      经本公司统计,2015年9月16日,同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总额660,000.00元,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为134,401,543.86份。

      根据《开放公告》的规定,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据此确认的同利A赎回总份额为134,401,543.86份。

      同利B的份额数为254,443,520.25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同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即593,701,547.25份,下同)。

      对于同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同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同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同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同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同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经本公司统计,本次同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经确认后,同利A的份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为此,基金管理人对同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已经于2015年9月17日根据上述原则对本次同利A的全部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了确认,并为投资者办理了有关份额权益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投资者可于2015年9月18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请与赎回的确认情况。未获成交确认的申购资金将于2015年9月17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自2015年9月17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本次同利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为294,281,388.98份,其中,同利A总份额为39,837,868.73份,同利B的基金份额未发生变化,仍为254,443,520.25份,同利A与同利B的份额配比为0.15656861:1。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同利A自2015年9月17日起(含该日)至2016年9月16日止(下一次开放日)的年收益率(单利)根据同利A的本次开放日,即2015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75%的1.6倍进行计算,故:

      同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6×1.75%=2.80%

      同利A的年收益率以百分数形式表示,其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