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ST乐电 编号:临2015-039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半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654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的要求,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函件中提到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根据你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2月,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你公司子公司川犍电力,依据相关合同诉请川犍电力“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05年1月1日起至明确农网资金股权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该诉讼涉案金额7560.21万元。
一、请说明诉讼事项的具体背景和纠纷原由。
说明:
(一)农网改造的相关背景
由于城乡电网管理体制的不同,造成了农村电网管理混乱、农村电价远远高于城市电价、农民负担沉重、农村电网薄弱、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等经济和社会问题。为解决农村电网存在的上述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通过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农电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即两改一同价)。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农网改造工程分期实施:1998年-2001年进行了第一期农网改造工程;2002年-2003年进行了第二期农网改造工程;2003年启动了县城电网改造工程,2004年下半年,为进一步提高西部地区农网改造的覆盖面,国家启动了西部农网完善工程。农网改造投资采取“一省一贷”和“一省两贷”两种投资体制。包括四川在内的7个省属于“一省两贷”,即省电力公司和省政府下属的地方投资主体均作为省级项目法人,负责统一向银行承贷农网改造贷款和项目资本金的承接,县级公司作为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按照国家批复的投资计划,建设和改造供区内农村电网。一、二期农网改造的资金来源原则上20%为国债转贷资金(包括中央国债转贷资金、中央转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后来为减轻各地农网改造资金压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将国债转贷资金改为拨款),80%为商业银行贷款。同时,《关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计基础[2002]1975号)明确规定,农网建设与改造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
为解决一、二期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2001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出台政策,将原“2分钱”电建基金取消后的电价空间,改为用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具体征收方式为:“一省一贷”的省份直接并入销售电价;“一省两贷”的省份作为农网还贷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返还后用于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
(二)纠纷原由
2001年至2004年12月,四川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川犍电力签订了相关合同,发放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共计10723万元;2006年至2009年,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投资公司)与川犍电力签订了相关合同,向川犍电力发放农网完善资金共计1630万元。
水电投资公司多次要求对所投资的川犍电力农网资产行使股权,因不符合国家农网相关规定及股东利益,未得到川犍电力股东会的确认。2015年2月,水电投资公司将川犍电力诉至法院,诉请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该诉讼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未就此计提相关预计负债的原因。
说明:
1.国家农网资产政策尚不明朗。
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农网改造政策的规定,川犍电力作为农网改造实施单位,应当将农网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无需向任何单位支付资金占用费;“两改一同价”是国家推行的惠民政策,其核心在于由国家主导投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川犍电力作为农网改造的实施单位,已履行了建设管理义务,同时也实际肩负了农网资产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川犍电力足额收取并解缴了农网还贷基金,已实际履行农网改造资金的配套偿还义务。因此,公司认为在国家仍在大力推进农网改造服务“三农”之际,水电投资公司的诉求与国家农网改造政策相悖。
2. 目前该诉讼仅进入管辖权异议阶段,还未进入一审程序,对诉讼结果目前尚无法进行判断。川犍电力在农网改造中的角色是建管单位,在农网运维中的角色是代管单位,川犍电力认为已切实履行了农网改造县级实施单位的义务,无需向任何单位支付资金占用费。为此,川犍电力将积极依法维护权益。
3.按国家政策规定,农网改造资金贷款的还本付息,由征收的农网还贷基金承担,除此不应再有其他任何费用。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认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不具备计提预计负债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不应确认相关预计负债。
三、公司就该诉讼事项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说明:
公司2014年8月28日和2014年12月29日分别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以现金方式对犍为政信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犍为政信公司成为公司参股公司。(详见公司2014年第044号、第085号临时公告)
2015年3月26日和2015年4月17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犍为政信其他股东减资退出事项。(详见公司2015年第014号、第023号、第028号临时公告)
该诉讼事项发生于2015年2月,2015年5月犍为政信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川犍电力100%股权,犍为政信公司于2015年5月开始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于2015年8月1日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对该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四、公司临时公告显示,川犍电力是犍为政信的全资子公司。你公司于2014年12月底通过董事会决议,参与犍为政信的增资扩股,由此犍为政信成为你公司参股公司;2015年3月,犍为政信决定减资,其他方股东全部退出,犍为政信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关于该诉讼可能给川犍电力造成损失,其他退出方股东是否存在相关补偿安排。如是,请说明补偿安排的具体内容;如否,请说明原因,并就上述减资安排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发表意见。
说明:
鉴于农网政策背景、诉讼情况及财务处理,公司与犍为政信公司退出方、地方政府经过多次讨论,均认为该案件目前不会给川犍电力造成损失,其他退出股东不存在相关补偿安排。公司将通过法律等措施,全力维护川犍电力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