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5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93,050,000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5.18元/股
●发行对象、配售股数及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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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可能导致尾数之和与合计值有差异,以下同。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36个月,预计上市可交易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4年10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向包括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孔鑫明和丁航飞3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19,305万股。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的核准过程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5年6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5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9,305万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193,050,000股
4、发行价格:5.18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10月14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5、募集资金总额:999,999,000.00元
6、发行费用:32,133,050.00元
7、募集资金净额:967,865,950.00元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330070号)验证,截至2015年9月10日,主承销商已收到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000.00元。2015年9月10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了认股款。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631号)验证,截至2015年9月11日,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30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2,133,05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7,865,950.00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到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华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投向等各个方面均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丁航飞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丁尔民的儿子外,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孔鑫明和丁航飞最终出资均为自有资金和借款等合法筹集的资金,未采用结构化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2、除发行对象之一丁航飞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丁尔民系父子关系之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一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经证监会核准的具有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其设立并管理的专项资管计划已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并管理的“工银瑞信投资-浙江华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委托人情况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华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适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企业发行对象除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外均为自然人,该些自然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193,050,000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上限193,050,000股;发行对象总数为3名,不超过10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确认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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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36个月,预计上市可交易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0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443号底层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孔鑫明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63年3月20日
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河锦园3栋902市
身份证号码:33012619630320****
3、丁航飞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90年6月1日
住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83号
身份证号码:33078219900601****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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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截至2015年9月17日(股份登记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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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丁志民、丁尔民和丁军民,公司控制权并未发生改变。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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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营运资金更加充足,整体资金实力得到提升,公司资本结构更趋稳健,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民用锦纶长丝和锦纶切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POY、HOY、FDY、DTY四大类民用锦纶长丝及锦纶切片。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利用募集资金投资于“年产15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主营业务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但锦纶FDY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将有所提升,同时开拓锦纶ATY产品销售收入。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后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发行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亦不会发生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导致关联交易增加的情形。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保荐代表人:王志超、袁 弢
项目协办人:陈李彬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电 话:021-68762611
传 真:021-68762027
(二)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梁 瑾、李 波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
电 话: 021-61059000
传 真: 021-61059100
(三)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 责 人: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宪明、唐吉鸿
地 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楼
电 话:021-23280000
传 真:021-63392558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
上述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于工作日9:00-17:00 在公司进行查阅。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