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30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舜船,股票代码:0026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20日、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7日和2015年9月12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研究危机处置方案。由于上述方案仍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舜船,股票代码:002608)自2015年9月21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此外,因为公司研究危机处置方案可能会对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产生影响,为避免上述事项造成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 2015年9月21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3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处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的贸易欠款问题,公司委托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和南京国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华”)经由张立新向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首创”)提供了借款共计8,500万元。基于公司对明德重工、南京国华及张立新的委托代理,形成了张立新对芜湖首创借款合同下的债权本金8,500万元。张立新为公司职员,其对芜湖首创借款系基于公司的委托代理而形成,明德重工、南京国华及张立新已分别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以确认上述委托代理关系。因而,在张立新与芜湖首创的借款关系下,实际对芜湖首创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为公司。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委托代理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
2015年9月17日,张立新应公司要求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芜湖首创及相关方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立新,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天山路71号113室
被告一: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翟厚圣
被告二:翟厚圣,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机械工业园
被告三:陶明珠,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机械工业园
被告四:芜湖阳光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酒店”)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翟佳佳
受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芜湖首创返还张立新借款本金8,500万元和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翟厚圣、陶明珠、半岛酒店对芜湖首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张立新对芜湖首创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芜湖首创、翟厚圣、陶明珠、半岛酒店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16日,张立新与四位被告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芜湖首创分别向张立新借款5,300万元和3,2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月利率为2%,翟厚圣、陶明珠、半岛酒店自愿为芜湖首创在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向张立新分别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张立新与芜湖首创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将芜湖首创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机械工业园区阳光半岛的房产抵押给张立新,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张立新与四位被告就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其后,张立新陆续向芜湖首创支付了借款本金共计8,500万元 。
截至目前,借款期限已届满,芜湖首创拒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此,张立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3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就与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禄肥料”)等相关方的合同纠纷, 于2015年9月16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了该案。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被告一: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
法定代表人:单晓昌
被告二: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禄粮油”)
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北郊巷头村
法定代表人:单晓昌
被告三:宜兴丽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景酒店”)
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
法定代表人:单晓昌
被告四:单晓昌,男, 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B型别墅7号
被告五:吴淑华,女,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B型别墅7号
被告六:陈金偕,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
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狮子桥32号404室
被告七:李萍,女,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
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狮子桥32号404室
被告八:谢浩杰,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
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机床新村31号308室
被告九:陆纯,女,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
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机床新村31号308室
受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上述所有被告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资料公司”)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8,125,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2、请求判令公司有权对丽景酒店抵押给公司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4日,公司与永禄肥料签订了《关于肥料销售框架性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向永禄肥料采购肥料,再根据永禄肥料的确认将所购肥料卖给北大荒资料公司及其他购货商,永禄肥料为北大荒资料公司向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同日,丽景酒店与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框架协议及其单笔业务所签订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各项义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的保证。
2013年3月26日,公司与永禄肥料签订《肥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永禄肥料购买23250吨复混肥。公司根据永禄肥料指示与北大荒资料公司签订《肥料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将《肥料采购合同》项下购买的23250吨复混肥以58,125,000元销售给北大荒。销售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货款于收到货物后6个月内付清。其后,丽景酒店以其名下位于宜兴市新街街道陆平村的房产抵押给公司用于担保北大荒资料公司的债务,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3年4月,永禄肥料、永禄粮油、丽景酒店、单晓昌、吴淑华、陈金偕、李萍、谢浩杰、陆纯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为北大荒资料公司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年3月底前,公司委托永禄肥料将购买的复混肥全部交付给北大荒资料公司。北大荒资料公司于2014年4月2日书面确认收到总货款为58,125,000元的复混肥,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向北大荒资料公司及其各担保方发函要求付款及承担担保责任均未得到回复。公司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已于2015年7月9日对北大荒资料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现对作为北大荒资料公司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上述九被告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3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黑龙江北大荒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批公司”)的销售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6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卞忠楼
被告:黑龙江北大荒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守成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3年5月16日签订的《粮食销售合同》;
2、请求判令粮批公司立即向发展公司返还货款2,255万元和相应利息损失;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粮批公司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16日,发展公司和粮批公司签订了《粮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发展公司向完达山贸易采购总金额为2,255万元的玉米。合同签订后,发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5月30日向粮批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粮批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向发展公司交付了《货权转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粮批公司将拟交付的货物存放在集贤县仓库。发展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和2015年7月5日向粮批公司发出提货通知函,要求粮批公司告知集贤县仓库的详细地址等信息,并试图与粮批公司负责人洽谈,均无果。其后,发展公司最终确认该县根本就没有集贤县仓库,无从提货。
粮批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发展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3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就与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达山贸易”)的销售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6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卞忠楼
被告:黑龙江农垦完达山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叶强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3年9月8日签订的《粮食销售合同》;
2、请求判令完达山贸易立即向发展公司返还货款4,388万元和相应利息损失;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完达山贸易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8日,发展公司和完达山贸易签订了《粮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发展公司向完达山贸易采购总金额为4,388万元的玉米。合同签订后,发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9月16日向完达山贸易支付了全部货款,完达山贸易于2013年9月23日向发展公司交付了《货权转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完达山贸易将拟交付的货物存放在黑龙江省宝山农场。发展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和2015年7月5日向完达山贸易发出提货通知函,均未果。2015年8月11日,发展公司前往宝山农场查验货物,但被告知没有存放的货物。
完达山贸易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发展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3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法院申请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议案》。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了公司对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破产重整的申请。2015年7月3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明德重工管理人的申请作出裁定:终止明德重工重整程序并宣告明德重工破产。
2015年8月31日,公司收到明德重工管理人送达的明德重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12)。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出席了会议。
二、进展情况
2015年9月17日,公司收到明德重工管理人送达的《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以下简称“变价方案(草案)”)、《变价方案(草案)书面表决规则》和《表决票》。
该变价方案(草案)的主要内容涉及待变价的破产财产范围、破产财产变价工作的具体内容等。上述变价方案(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生效并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依法由通州法院裁定。
公司尚在研究该变价方案(草案),将按要求于2015年9月28日前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票送达明德重工管理人。
三、备查文件
1、《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
2、《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书面表决规则》;
3、《表决票》。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3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近日,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厂”)的相关银行账户被查封,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一:扬州厂本次被查封的账户情况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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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详情尚未知悉。待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所有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表二: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所有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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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