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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5-062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5年9月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九次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业”)受让北京瑞菱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菱阳光”)持有的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阳菱光辉”)51%股权,转让价款为18,536万元;同意华远置业受让瑞菱阳光持有的菱华阳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华阳光”)51%股权,转让价款为31,705万元。

      阳菱光辉注册资本为31,00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前公司股权结构为:瑞菱阳光出资额15,810万元,持有51%股权;华远置业出资额15,190万元,持有49%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将由华远置业100%持股。

      菱华阳光注册资本为53,00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前公司股权结构为:瑞菱阳光出资额27,030万元,持有51%股权;华远置业出资额25,970万元,持有49%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将由华远置业100%持股。

      阳菱光辉和菱华阳光现持有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津沽路以北,洪泥河以东的五宗土地的权益,总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2.29万平方米,总规划建筑面积约70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1.88万平方米,规划性质主要为住宅、商业等。

      由于瑞菱阳光是本公司董事唐军先生任董事长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上述股权收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关联董事唐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债券利率为固定利率。具体情况详见《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全权处理有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切事宜,授权事项详见《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10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四项议案。详见《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5-063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业”)与北京瑞菱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菱阳光”)签订协议,受让瑞菱阳光持有的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阳菱光辉”)51%股权(转让价款为18,536万元)和瑞菱阳光持有的菱华阳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华阳光”)51%股权(转让价款为31,705万元)。

      ● 因瑞菱阳光是本公司董事唐军先生任董事长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上述股权交易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华远置业与菱华天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华天津”)于2015年8月21日签订协议,由华远置业受让菱华天津持有的阳菱光辉和菱华阳光各49%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18,171万元和31,081万元。除此之外,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瑞菱阳光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 上述关联交易对华远置业及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无不良影响,不会对华远置业及本公司未来财务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远置业与瑞菱阳光于2015年9月22日在北京签订协议,由华远置业受让瑞菱阳光持有的阳菱光辉和菱华阳光各51%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18,536万元和31,705万元,合计转让总价款为50,241万元。

      因瑞菱阳光是本公司董事唐军先生任董事长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此项交易为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华远置业与菱华天津于2015年8月21日签订协议,由华远置业受让菱华天津持有的阳菱光辉和菱华阳光各49%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18,171万元和31,081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华远置业与瑞菱阳光同为阳菱光辉和菱华阳光股东方,构成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联交易公告》)。除此之外,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瑞菱阳光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已超过3,000万元,并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因此本次关联交易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瑞菱阳光是本公司董事唐军先生任董事长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此项交易为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瑞菱阳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26号1幢60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宁;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企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营销策划;仓储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瑞菱阳光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14年末,瑞菱阳光总资产为440,556,340.12元,净资产为-31,732,631.52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692,219.40元,净利润为-16,256,908.85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远置业受让瑞菱阳光持有的阳菱光辉51%股权,转让价款为18,536万元;同时华远置业受让瑞菱阳光持有的菱华阳光51%股权,转让价款为31,705万元,合计转让总价款为50,241万元。阳菱光辉和菱华阳光的基本情况如下:

      1、阳菱光辉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 孙秋艳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1,000万元

      经营范围:在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内津南(桂)2011-41号、2011-43号宗地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年8月10日

      股权转让前的股权结构:瑞菱阳光持有51%股权,华远置业持有49%股权。

      2、菱华阳光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菱华阳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 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 孙秋艳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3,000万元

      经营范围: 在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内津南(桂)2011-37号、2011-40号、2011-44号宗地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年8月10日

      股权转让前的股权结构:瑞菱阳光持有51%股权,华远置业持有49%股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7月14日出具的阳菱光辉和菱华阳光审计报告(2015年8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阳菱光辉和菱华阳光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阳菱光辉股权结构为:华远置业出资额31,000万元,持有100%股权。菱华阳光股权结构为:华远置业出资额53,000万元,持有100%股权。

      阳菱光辉和菱华阳光现持有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津沽路以北,洪泥河以东的五宗土地的权益,总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2.29万平方米,总规划建筑面积约70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1.88万平方米,规划性质主要为住宅、商业等。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独立进行上述房地产项目开发,将有利于公司扩大开发规模,并在未来增加公司和股东收益。

      (二)交易定价原则:本次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交易定价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同时参照同地区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标的股权状况,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以正常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天健兴业以2015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拟收购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5)第0666号)和《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拟收购菱华阳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5)第0665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方法均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如下: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阳菱光辉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37,253.32万元,评估价值为43,612.29 万元,增值额为6,358.97万元,增值率为17.07 %。负债账面价值为6,500.00万元,评估价值为6,500.00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0,753.32万元,评估价值为37,112.29 万元,增值额为6,358.97万元,增值率20.68%。故在持续经营前提下,阳菱光辉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经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7,112.29万元,即阳菱光辉51%股权的评估值为18,927.27万元。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菱华阳光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46,260.83万元,评估价值为160,299.21万元,增值额为14,038.37万元,增值率为9.6 %。负债账面价值为96,807.27万元,评估价值为96,807.27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9,453.56万元,评估价值为63,491.94万元,增值额为14,038.37万元,增值率28.39%。故在持续经营前提下,菱华阳光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经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3,491.94万元,即菱华阳光51%股权的评估值为32,380.89万元。

      天健兴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同时再参照同地区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标的股权状况,华远置业与瑞菱阳光经协商一致,确定阳菱光辉51%股权的转让价款为18,536万元,菱华阳光51%股权的转让价款为31,705万元,合计转让总价款为50,241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华远置业与瑞菱阳光于2015年9月22日在北京分别签订华远置业受让瑞菱阳光持有的阳菱光辉51%股权和华远置业受让瑞菱阳光持有的菱华阳光51%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分别为18,536万元和31,705万元。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增加土地储备、拓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正常交易,通过收购该两家项目公司,公司可将房地产开发业务拓展至新的城市-天津市,在该市取得总建筑面积(含地上和地下总面积)约70万平方米的新增土地储备,符合公司业务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对华远置业及本公司无任何不良影响。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2015年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会议应到委员3名,实到委员3名,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经核实,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增加土地储备、拓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正常交易。本次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定价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同时参照同地区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标的股权状况,经交易双方协商,以正常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5年9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九次董事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关联董事唐军回避表决,其余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陈淮、王巍、朱海武对上述关联交易事前出具了独立董事声明认可该交易,并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陈淮、王巍、朱海武在听取了董事会关于该项交易情况的汇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实,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增加土地储备、拓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正常交易。本次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定价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该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具备充分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同时参照同地区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标的股权状况,经交易双方协商,以正常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唐军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已超过3,000万元,并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因此本次关联交易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 本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3、 本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 华远置业拟收购阳菱光辉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5、 华远置业拟收购菱华阳光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6、 阳菱光辉和菱华阳光审计报告(已于2015年8月25日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5-064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公司相关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现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现有融资结构,合理控制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二、本期债券的具体方案

      1、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2、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不超过3年(含3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和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4、还本付息

      本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本金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

      5、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之日起一年内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6、发行对象

      本期债券拟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7、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公司(含下属公司)借款,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8、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9、担保方式

      本期债券无担保。

      10、债券交易流通

      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期债券的交易流通事宜。

      11、偿债保障措施

      本期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2、决议的有效期

      本期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关于本期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期债券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期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后的交易流通及决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等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期债券发行申报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期债券发行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并对本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办理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事宜;

      7、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为本期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在本期债券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三、备查文件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公告编号:2015-065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0月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0月9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0月9日

      至2015年10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15年9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于2015年9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手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需按以下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若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方为有效。

      (二) 登记时间:2015年9月25日上午9:30-11:30 及下午2:00-4:30。

      (三) 登记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B座2层董事会办公室

      (四)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谢青、姚娟娟

      联系电话: 010-68036688-526/588

      传真: 010-68012167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当日另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0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