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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版)

      ■

      注:1、考虑本次发行的每股收益=N*48,400/51,688+3,000/51,688=0.94N+0.06。

      2、测算本次发行对每股净资产影响时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3、净资产收益率按全面摊薄计算,即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被摊薄。

      由上表可知,当N<1元/股时,由于本次发行后利息支出节约3,000万元,每股收益会增加;当N>1元/股时,每股收益将由于本次发行而摊薄。

      本次发行后,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净资产将因本次发行增加100,000万元,在净利润未同比例增长的情况下,将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四、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分红政策等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报。具体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1、公司将继续加大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投入,不断提升公司生猪养殖规模,以提升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

      2、实行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三)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制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未来三年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7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牧原股份”、“发行人”)自2014年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于2014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51号)(以下简称“[2014年]51号监管函”),对公司2014年一季度业绩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预计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提出批评,并敦促公司完善信息披露流程。

      1、监管函提到的主要问题

      “2014年1月27日,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预计,2014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在2,332-3,497万元之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公告,将2014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修正为亏损4,500-6,500万元,与前次预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根据你公司说明,导致前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2014年2、3月份生猪价格大幅下降,远远超出公司预期。

      你公司在处理上述信息披露事项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披露不完整、业绩预测不谨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14年1月份生猪价格已经下降的信息,且在此基础上仍乐观预计2、3月份生猪价格上涨。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你公司在2、3月份生猪价格持续下降、导致业绩预测基础和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予以分阶段披露。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有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吸取本次事件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申请人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由董事会秘书作为整改责任人,进行了信息披露程序的自查,并参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等规定对公司现有的信息披露流程进行了完善。

      针对监管函中提到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问题,公司于2014年4月开始每月披露《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月度销售情况简报》(以下简称“《月度简报》”)。公司在《月度简报》中对当月生猪销售情况、营业收入、生猪平均价格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同时再次对广大投资者关于由生猪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行业系统性风险进行提示。公司《月度简报》的披露拓宽了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提升了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完整性、及时性与准确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就深圳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涉事项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对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目前各项整改事项已完成,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于2015年7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受理,公司于2015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088号)。根据相关审核要求,现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牧原股份出具的承诺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50,000万元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通过偿还贷款变相补流用于其他用途的计划或安排。

      本公司将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人审批、专款专用,随时接受公司保荐机构的监督。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本次募集资金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和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发行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情况

      1、秦英林承诺

      秦英林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牧原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会主动减持牧原股份的股份。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所得全部归牧原股份所有。”

      2、钱瑛承诺

      钱瑛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牧原股份的情况。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会主动减持牧原股份的股份。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所得全部归牧原股份所有。”

      3、牧原实业的承诺

      内乡县牧原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牧原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会主动减持牧原股份的股份。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所得全部归牧原股份所有。”

      三、参与本次发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通过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治年、褚柯、鲁香莉、王华同、秦军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牧原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会主动减持牧原股份的股份。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所得全部归牧原股份所有。”

      四、苏党林的承诺

      “本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由于个人原因,本人自愿退出牧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放弃此前因参与牧原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本承诺函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9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于2015年7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受理,公司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于2015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08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反馈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