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
证监会自7月24日以来在多达8次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对违法违规的执法情况。前周,证监会再次开出罚单,第二批共19家上市公司登上“榜单”。至此,已有41宗移送审理的违法减持、短线交易类案件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这些案件,涉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操纵证券市场、违法减持及短线交易等。涉案者既包括企业法人,也有个人股东,还有相关责任人员也遭到处罚。
在今年6月中旬至7月初沪深两市的暴跌行情中,场外配资成为千夫所指。但必须指出的是,在此期间大非的疯狂减持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某些大非不仅趁股价处于高位时大肆减持股份,并且还频频违法减持。即使其减持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既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停止减持,而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丝毫不顾及其时整个市场所处的险境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向监管机构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并且,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证监会的案件通报显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显然,无论是从金额上,还是从减持比例中,某些违法者的情节都堪称严重,而监管部门的处罚则再现了违规成本低的短板。如此次15宗违法减持案例中,长信科技股东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被处罚金额最高,为3040万元;而兰太实业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仅被罚款30万元,相比违法所得,数额小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事实上,不仅大非在减持股份时频频违法,某些上市公司在被举牌过程中亦同样如此。如上海“开南账户组”增持上海新梅股份时,在触及5%及10%的举牌线后,不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反而继续增持股份,因此产生的僵局至今没有打破,影响了上海新梅的发展与稳定,而“开南账户组”责任人员也不过是被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万而已。
无论违法增持还是减持,如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处罚往往是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至60万元之间。此外,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超比例增持或减持,都属于“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但处以“等值以下的罚款”,操作弹性较大,也不利于严惩违规者。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应“固化”对其的处罚,可规定处以买卖证券金额的两倍罚款,以杜绝其中的弹性空间。有了这项硬性规定,谁还胆敢以身试法?
另一方面,违法减持与增持行为,都会影响个股的价格,进而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如为了举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披露了相关信息,可能引发市场资金追捧,势必大幅提高举牌者的举牌成本,而若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可在不知不觉中悄悄推进,增持成本无形中就会低得多。而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披露相关信息,涉嫌变相的操纵市场与操纵股价。违法减持亦同理。减持者不公告,可实现高位减持,继而获得最大利益。实际上,违法增持与减持者,都是利益的最大获得者,而中小投资者则成为埋单方,显然很不公平。
目前在A股市场,除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其他方面利益受损,中小投资者的维权往往欲诉无门,违法增减持股份就是突出的一例。为此,笔者认为应建立违法增减持责任方的补偿制度。违法增减持者除了应受罚款的处罚外,还应补偿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如此,则可终结违规者受罚,国库增收,中小投资者埋单的悲剧。
如果建立了违法增减持的固化罚款制度,再配以投资者的补偿机制,相信不会再有人拿自身利益开玩笑,由此A股市场上违法增减持行为必会受到遏制。这样,违法增减持的固化罚款制度,既严惩了违规者,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还能为国库“创收”,实乃“一箭三雕”之举。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