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公司
  • 5:市场
  • 6:市场
  • 7:评论
  • 8:艺术资产
  • 9:信息披露
  • 10:信息披露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海外
  • A7:基金·互动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专访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焦点
  • A14:基金·特别报道
  • A15:基金·研究
  • A16:基金·海外
  • 一切为了培植经济内生增长动力机制
  • “倡议”淘宝购物难掩权力任性之嫌
  • 规范违法增减持须建好制度篱笆
  • 大众走麦城
    提醒了我们什么
  • 外论点击
  •  
    2015年9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7版:评论 上一版  下一版
     
     
     
       | 7版:评论
    一切为了培植经济内生增长动力机制
    “倡议”淘宝购物难掩权力任性之嫌
    规范违法增减持须建好制度篱笆
    大众走麦城
    提醒了我们什么
    外论点击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规范违法增减持须建好制度篱笆
    2015-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曹中铭

      

      证监会自7月24日以来在多达8次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对违法违规的执法情况。前周,证监会再次开出罚单,第二批共19家上市公司登上“榜单”。至此,已有41宗移送审理的违法减持、短线交易类案件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这些案件,涉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操纵证券市场、违法减持及短线交易等。涉案者既包括企业法人,也有个人股东,还有相关责任人员也遭到处罚。

      在今年6月中旬至7月初沪深两市的暴跌行情中,场外配资成为千夫所指。但必须指出的是,在此期间大非的疯狂减持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某些大非不仅趁股价处于高位时大肆减持股份,并且还频频违法减持。即使其减持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既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停止减持,而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丝毫不顾及其时整个市场所处的险境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向监管机构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并且,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证监会的案件通报显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显然,无论是从金额上,还是从减持比例中,某些违法者的情节都堪称严重,而监管部门的处罚则再现了违规成本低的短板。如此次15宗违法减持案例中,长信科技股东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被处罚金额最高,为3040万元;而兰太实业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仅被罚款30万元,相比违法所得,数额小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事实上,不仅大非在减持股份时频频违法,某些上市公司在被举牌过程中亦同样如此。如上海“开南账户组”增持上海新梅股份时,在触及5%及10%的举牌线后,不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反而继续增持股份,因此产生的僵局至今没有打破,影响了上海新梅的发展与稳定,而“开南账户组”责任人员也不过是被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万而已。

      无论违法增持还是减持,如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处罚往往是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至60万元之间。此外,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超比例增持或减持,都属于“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但处以“等值以下的罚款”,操作弹性较大,也不利于严惩违规者。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应“固化”对其的处罚,可规定处以买卖证券金额的两倍罚款,以杜绝其中的弹性空间。有了这项硬性规定,谁还胆敢以身试法?

      另一方面,违法减持与增持行为,都会影响个股的价格,进而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如为了举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披露了相关信息,可能引发市场资金追捧,势必大幅提高举牌者的举牌成本,而若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可在不知不觉中悄悄推进,增持成本无形中就会低得多。而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披露相关信息,涉嫌变相的操纵市场与操纵股价。违法减持亦同理。减持者不公告,可实现高位减持,继而获得最大利益。实际上,违法增持与减持者,都是利益的最大获得者,而中小投资者则成为埋单方,显然很不公平。

      目前在A股市场,除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其他方面利益受损,中小投资者的维权往往欲诉无门,违法增减持股份就是突出的一例。为此,笔者认为应建立违法增减持责任方的补偿制度。违法增减持者除了应受罚款的处罚外,还应补偿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如此,则可终结违规者受罚,国库增收,中小投资者埋单的悲剧。

      如果建立了违法增减持的固化罚款制度,再配以投资者的补偿机制,相信不会再有人拿自身利益开玩笑,由此A股市场上违法增减持行为必会受到遏制。这样,违法增减持的固化罚款制度,既严惩了违规者,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还能为国库“创收”,实乃“一箭三雕”之举。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