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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5-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7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2015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下午15:00至2015至9月29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洪涛股份一楼大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9,569,82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4.887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85,937,54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8.534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3,632,2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6.3534%。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3,632,2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6.353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股权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5,93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网络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3,60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6%;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60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6%;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8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公告中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年新先生计划自公司股票复牌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0.1248%(不低于1,000,000股)。

      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接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年新的通知:其本人于2015年9月29日通过二级市场购入了本公司的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1、增持人的名称:刘年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2、本次增持情况:刘年新于2015年9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11.25元/股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199% (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本次增持方式均为从二级市场购入。

      3、本次增持后,刘年新累计已增持公司股份1,0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028%。

      二、控股股东增持目的

      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增持增加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控股股东增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刘年新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02,567,65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2102%。本次增持后,刘年新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02,767,65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2301%。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股份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增持的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年新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3、刘年新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将继续关注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年新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