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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5-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5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通字2015017号),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并购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事项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5年5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1)。

      2015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94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步森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8月22日,步森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以及主要客户销售情况。上述康华农业主要财务数据中,资产和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204,451,195.14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47.54%;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339,713,667.53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91%;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470,469,226.00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2.87%;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资产503,309,782.17元,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00%。

      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47,524,498.58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4.89%;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3,114,299.7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6.90%;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38,408,819.3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42.6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41,289,583.20元,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44.25%。

      步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在此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步森股份在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披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步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诉“上市公司或者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步森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董事长王建军、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寿鹤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声明“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的步森股份除王建军外的其余7名董事吴永杰、马礼畏、陈智君、王玲、潘亚岚、蒋衡杰、章程。

      二、拟处罚的决定

      鉴于步森股份于2014年12月18日主动申请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导致康华农业未能借壳上市成功,客观上起到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作用,且步森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积极配合我会调查工作,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情节,对于步森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可酬情从轻、减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责令步森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王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寿鹤蕾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4、对吴永杰、马礼畏、陈智君、王玲、潘亚岚、蒋衡杰、章程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步森股份、王建军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寿鹤蕾、吴永杰、马礼畏、陈智君、王玲、潘亚岚、蒋衡杰、章程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