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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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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5-10-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6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20,400,691.04元

      2015年9月2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2015)烟执字第417-3、418-3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以下简称“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

      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市第三水泥厂

      被执行人金顶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烟台市第三水泥厂、金顶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两案,烟台中院作出的(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顶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

      被执行人金顶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出资本息(包括对烟台市第三水泥厂未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的全部义务20,400,691.04元(全部款项已于2015年9月29日全部支付);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金顶公司对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被执行人金顶公司履行其他义务。经审查,双方协议真实,应予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金顶公司依据(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195号民事判决书对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包括对烟台市第三水泥厂未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的全部义务20,400,691.04元,已于2015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履行完毕。其中的15,843,149.23元用于清偿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余款4,557,541.81元用于清偿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相应债务。

      二、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三、烟台中院(2012)烟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烟台市第三水泥厂继续清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3-017、049号、2014-070、101号和2015-043、046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

      金顶公司依据(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195号民事判决书对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包括对烟台市第三水泥厂未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的全部义务20,400,691.04元,已于2015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履行完毕。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扣除烟台市第三水泥厂未出资应承担的999.63万元,本次诉讼我公司未出资应承担1040.44万元,公司2014年已根据烟商初字第194、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须承担的赔偿责任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1093.83万元。本期将根据上述执行结果调整相应财务报表,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53.39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30日

      备查文件

      (一)(2015)烟执字第417-3、418-3号《执行裁定书》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6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补贴借款费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9月2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 依据(2012)烟商初字第194号、195号民事判决书对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未出资本息(包括对烟台市第三水泥厂未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的全部义务20,400,691.04元,已向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以下简称“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履行完毕(详见公司临2015-062号公告)。

      鉴于金顶公司以借款方式筹措偿还资金承担了相应费用,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向金顶公司支付了补贴借款费用7,400,691.04元。

      按照相关规定,上述款项将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740.07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