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180 股票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5-087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期拟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截止本公告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及方案尚在调查论证中,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披露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处于筹划论证阶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股票代码:002180 股票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5-088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于2015年9月1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2015年9月23日完成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具体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3)、《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5)。
截止目前,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出资146,412,884.00元已全部现金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15年9月28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572号);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核准,至2015年9月30日止,公司已完成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和境外投资备案手续,上述事项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422,736,618.00元变更为569,149,502.00元。
备查文件:1、《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珠核变通内字【2015】第zh15092900237号);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1500580号、境外投资证第4400201500580号、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1500579号)。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股票代码:002180 股票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5-089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于2015年9月1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数量为36,603,22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49元/股,发行数量为不超过36,603,221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9,999,998.2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35,999,998.29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9月28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57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珠海分行”)分别开立了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建行珠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为44001642035053013342、44001642035053013366,截止2015年9月28日,专户余额为分别为23599.999829万元、50000.00万元,该专户分别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核高基CPU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之SoC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建行珠海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行珠海分行应当配合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闫强、沈志春可以随时到建行珠海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行珠海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建行珠海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行珠海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行珠海分行按月(每月30日前)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行珠海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建行珠海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行珠海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向公司、建行珠海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行珠海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十、公司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十一、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公司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公司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十二、本协议自公司、建行珠海分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三、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双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公司、建行珠海分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备查文件:《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