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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09华发债”2015年付息公告
    2015-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5-122

      债券代码:122028 债券简称:09华发债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09华发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9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0 月16 日支付2014 年10月16 日至2015 年10 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华发债。

      3、债券代码:122028。

      4、发行总额:人民币18亿元。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设定的回售条款,本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09华发债”债券实施了回售,回售数量为721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721,000元。回售实施完毕后“09华发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1,799,279手,共计人民币1,799,279,000元。

      5、债券期限:8 年。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7.0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第5年末(2014年10月16日),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60个基点至7.6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计息期限(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09年10月16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0月1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每年的10月16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回售条款:“09华发债”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9华发债”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按照10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12、利息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存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 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09华发债”的票面利率为7.60%。每手“09华发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76.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 元派发利息为60.8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10月15日

      2、兑息日:2015年10 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0 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华发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宁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

      联系人:阮宏洲、仝鑫鑫

      电话:0756-8282111

      传真:0756-8281000

      邮政编码:519030

      2、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06室

      联系人:宋乐真

      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邮政编码: 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