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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补充更正公告
    2015-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08证券简称:阳光股份公告编号:2015-L10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L9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公司将补充说明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及其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补充更正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原披露内容为: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49,513,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0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49,0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463,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8%。”

      现补充更正为:

      “2、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49,513,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0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49,0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463,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463,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463,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原披露内容为: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0635%;反对46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93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06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46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现补充更正为:

      “① 表决情况:

      同意49,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0635%;反对46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93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9,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06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46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4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就以上补充更正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敬请谅解。

      修订后的《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