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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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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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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6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九名董事出席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过签署或传真表决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放弃对关联人出让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20%股权之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已对该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与本决议同日披露的临2015-047号《关于放弃对关联人出让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股权之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关于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五》的议案

      公司已经与穆海鹏、穆明倩合资设立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资经营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的《合资协议书》,并已就进一步合作内容与穆氏家族签署了合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一至四。

      同意公司与穆氏家族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五》,对合资公司股权转让、泰丰商贸股权转让限制、原合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权利义务继承等事项进行约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与本决议同日披露的临2015-048号《对外投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三、关于投资建设绥化粮食仓储物流基地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与本决议同日披露的临2015-049号《关于控股子公司投建粮食仓储设施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5年10月26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详见同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15-050号《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0日

      股票代码:600057 股票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7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对关联人出让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20%股权之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穆海鹏、穆明倩拟将合计持有的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20%股份转让给穆海鹏、穆明倩合资设立的依安县泰丰商贸有限公司,本公司放弃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上述股权转让不影响本公司在象屿农产的股权比例,本公司仍持有象屿农产80%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后,穆海鹏、穆明倩继续通过依安县泰丰商贸有限公司持有象屿农产20%股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内容

      穆海鹏、穆明倩拟将合计持有的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农产)20%股份转让给依安县泰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商贸),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股份、本公司、公司)拟放弃对该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泰丰商贸由穆明倩和穆海鹏合资设立,穆明倩和穆海鹏分别持股50%。

      (二)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象屿农产的少数股东方穆明倩和穆海鹏分别持有象屿农产10%的股份,象屿农产属于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前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规定,穆明倩和穆海鹏认定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穆明倩和穆海鹏控股的公司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认定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因此,本公司放弃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过往关联交易情况

      在本次关联交易之前,除2014年度补充日常关联交易和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之外(详见临2014-023号和临2014-066号《2014年度补充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5-010号《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与穆明倩和穆海鹏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1、穆海鹏,男,中国籍,住所: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

      2、穆明倩,女,中国籍,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戈里大街302号。

      3、依安县泰丰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9月设立,法定代表人:穆明倩,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豆及薯类批发。

      三、象屿农产的基本情况

      2013年9月,本公司与穆明倩、穆海鹏以自有资金分别出资4亿元人民币、0.5亿元人民币、0.5亿元人民币,合资设立象屿农产,本公司持股80%,穆明倩和穆海鹏分别持股10%。

      根据2014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2014年11月象屿农产完成了增资,注册资本由5亿元人民币增至21.25亿元人民币,增资后象屿农产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本公司持股80%,穆海鹏和穆明倩分别持股10%。

      象屿农产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在穆明倩、穆海鹏将持有的象屿农产20%股份转让给泰丰商贸后,本公司对象屿农产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仍持股80%,穆海鹏和穆明倩则通过泰丰商贸对象屿农产持股20%。

      公司将与穆海鹏、穆明倩、穆天学、付立敏以及泰丰商贸签订《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五》,对合资公司股权转让、泰丰商贸股权转让限制、转让泰丰商贸股权时我公司的选择权、泰丰商贸股权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我公司的选择权、合资公司股权的出质、原合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权利义务继承等事项进行约定,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临2015-048号《对外投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穆海鹏、穆明倩拟将合计持有的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20%股份转让给依安县泰丰商贸有限公司后,公司对象屿农产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公司放弃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穆氏家族签订《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五》,对合资公司股权转让、泰丰商贸股权转让限制、转让泰丰商贸股权时我公司的选择权、泰丰商贸股权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我公司的选择权、合资公司股权的出质、原合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权利义务继承等事项进行约定,保证了公司利益,本次交易的风险可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关联交易尚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放弃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8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情况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9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穆海鹏、穆明倩以自有资金分别出资4亿元人民币、0.5亿元人民币、0.5亿元人民币,合资设立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象屿农产”),开展粮食供应链业务。合资公司已于2013年9月25日完成设立登记。

      公司2013年9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穆海鹏、穆明倩等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进一步明确出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资源支持,同意与穆氏家族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关于合资公司的融资、业务合作、穆氏家族责任义务与担保等事宜。该议案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3年10月1日发布的临2013-027号《对外投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2014年1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公司就具体合作过程中的合作方式与合作内容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就与相关合作方的合作模式、业务划分等作出细化约定。该议案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1月16日发布的临2014-009号《对外投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201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三〉的议案》,同意公司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三》,就合作期间的利润承诺及业绩补偿作出约定。该议案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4月11日发布的临2014-030号《对外投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2015年3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四〉的议案》,同意公司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四》,对2015年及以后年度的合资公司股东借款利息、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等事宜进行调整。该议案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3月27日发布的临2015-015号《对外投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

      二、对外投资后续进展情况

      公司拟与穆氏家族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五》,对合资公司股权转让、依安县泰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商贸)股权转让限制、转让泰丰商贸股权时我公司的选择权、泰丰商贸股权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我公司的选择权、合资公司股权的出质、原合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权利义务继承等事项进行约定。

      公司2015年10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五〉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拟签订的《补充协议五》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包含以下四个自然人):穆海鹏、穆明倩、穆天学、付立敏。

      丙方:依安县泰丰商贸有限公司

      (二)合资公司股权转让

      甲方同意穆海鹏、穆明倩将其各自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丙方,并放弃对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三)丙方股权转让限制

      乙方承诺,非经第四条约定程序,穆海鹏、穆明倩不得向乙方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丙方全部或部分股权。

      (四)转让丙方股权时甲方的选择权

      1、乙方同意,穆海鹏、穆明倩拟向乙方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丙方股权的,则拟转让股权一方应提前30日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权的份额、转让价格、拟受让股权的第三人名称等)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该等通知后有权选择如下任一方式:

      (1)甲方按照拟转让股权一方拟转让股权的份额及转让价格,向拟转让股权一方受让该等股权,且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甲方受让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2、甲方应自接到拟转让股权一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穆海鹏、穆明倩以及丙方答复其选择上述哪种方式。无论甲方采取何种方式,乙方以及丙方均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3、若甲方选择第2种方式的,则由合资公司选聘评估机构,以甲方收到拟转让股权一方的书面通知之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甲方受让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的对价。

      (五)股权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甲方的选择权

      若穆海鹏、穆明倩持有的丙方股权或者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被国家权力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则甲方有权要求穆海鹏、穆明倩提供与其持有的丙方股权或者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价值相当的其他资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并有权要求届时受让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各方按照第四条第3款约定办理相应手续。

      (六)合资公司股权出质

      丙方应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出质给甲方,作为《合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丙方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的担保,并于丙方受让合资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30日内办妥相应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

      (七)权利义务承继

      丙方已完整知悉、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甲方与穆海鹏、穆明倩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就合资公司设立及其经营所达成的各项合意,同意自丙方受让合资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穆海鹏、穆明倩作为合资公司原股东在《合资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其他与甲方所达成合意项下,与作为合资公司股东相关的权利义务,由丙方享有和承担,同时,穆海鹏、穆明倩同意就前述权利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穆海鹏、穆明倩作为甲方在粮食收购、仓储商贸、进出口、物流、种业、肥业、种植、深加工及配套等相关业务合作方,在《合资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其他与甲方所达成合意项下,与业务合作相关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竞业禁止义务、业绩补偿义务等),仍由穆海鹏、穆明倩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签署而受到影响。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9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粮食仓储物流基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绥化粮食仓储物流基地

      ●投资金额:项目总预算为49,823万元,计划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新建60万吨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本项目已纳入“黑龙江省粮食仓储设施项目2015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预计获得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22,5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获得补助为准)。

      一、项目投资概述

      (一)项目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在东北粮食产区进一步构建网络化仓储物流平台,公司需要通过模式复制加快产区粮食仓储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推动粮食供应链服务平台的拓展与延伸。公司在已布局依安、富锦、北安粮食仓储物流基地的基础上,拟由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绥化象屿金谷农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绥化象屿金谷”,系象屿金谷农业物产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在绥化新建粮食仓储物流基地(以下简称“本项目”)。

      2015年初,公司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粮食局签署了关于粮食仓储流通和深加工的战略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临2015-001号《关于控股股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拟通过发挥各自优势,在黑龙江省内合理布局,力争在五年内新建1000万吨粮食仓储能力和300万吨粮食深加工能力,打造全国最大的粮食全产业链经营龙头企业。本项目纳入该战略合作框架内,结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粮食仓储设施规划布局,计划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新建60万吨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总预算为49,823万元。

      本项目将有效借力各级政府和合作伙伴在政策方面的支持和优势,进一步提升我司粮食仓储物流能力并且促进我司粮食产业布局和品种结构的进一步优化,符合公司农产品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发展规划。

      (二)本项目已于2015年10月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拟建地点

      绥化市北林区张维镇工业经济园区。

      2、项目情况

      工程规划占地面积约86万平方米,计划投资建设60万吨仓容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具体包括6栋Ⅱ型保温钢板平房仓(54*132㎡)、10栋Ⅰ型钢板平房仓(54*108㎡)、8座日烘干能力1000吨的粮食烘干塔(包括起重机等系列配套设备)、地秤及秤房、两条铁路专用线及综合配套生产及办公用房。

      三、项目建设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建的粮食仓储物流基地资金由项目公司绥化象屿金谷自筹。

      2、本项目已纳入“黑龙江省粮食仓储设施项目2015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预计获得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22,5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获得补助为准)。

      3、本项目有利于推动公司粮食供应链业务在跨区域和跨品种上的拓展和延伸,实现粮食基地从松嫩平原向三江平原的地域扩张,实现粮食供应链服务品种从单一的玉米向水稻拓展,符合公司粮食供应链业务的发展战略。

      四、项目投资风险分析

      1、本项目主要投向于粮食供应链领域,以扩大公司粮食仓储贸易规模,拓展延伸公司农产品供应链服务。粮食安全关乎国家安全,该行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行业,也是国家重点调控行业。包括政策性粮价调控、粮食安全保障等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将会对公司的粮食流通供应链业务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国家对粮食临储政策进行调整,短期内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和业绩,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2、本项目实施后,公司的固定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固定资产折旧对于公司净利润金额的影响较大,如项目效益无法如期实现,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五、备查文件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2015- 050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0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0月26日 15点 00分

      召开地点: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11楼1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0月26日

      至2015年10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未征集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刊登于2015年10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6号、2015-047号)。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5年10月2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9楼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廖杰、赖晓娟,电话:0592-5603397,传真:0592-5051631,电子邮箱:stock@xiangyu.cn。

      2、出席会议的股东费用自理;

      3、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原件,签到入场;

      4、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格式请参考附件一。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0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1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补充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股份”或“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材料,并于2015年7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003号)。公司已于2015年8月11日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告、于2015年9月19日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告。根据相关审核要求,在前述公告的基础上,公司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拟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相关事项的进一步说明

      1、本次募投项目拟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贷款实施募投项目方式已经象屿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黑龙江象屿金谷农产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富锦象屿金谷农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锦象屿金谷”)股东决定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同意富锦象屿金谷接受象屿股份委托贷款,用于富锦195万吨粮食仓储及物流项目;委托贷款金额为110,00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自资金到位开始时算起;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固定年利率7%),到期后一次还本,按月结息。

      (2)同意上述委托贷款将用于富锦象屿金谷即将建设的富锦195万吨粮食仓储及物流项目,富锦象屿金谷应严格管理对该笔贷款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委托贷款方式的确定基于双方合作过程中的合理商业安排

      根据前期象屿股份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达成的合作协议,为解决农民收粮难的问题,合作双方计划在5年内新建1,000万吨粮食仓储能力,建成全国最大的粮食全产业链经营龙头企业。本次募投项目之一的富锦195万吨粮食仓储及物流项目系双方合作项目之一。在富锦195万吨粮食仓储及物流项目上,之所以采用象屿股份委托贷款的方式,主要是基于公司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合作过程中的合理商业安排。在该安排中,合作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象屿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资金、人才、管理方面的优势;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由于受政策限制,不能用资本金实现同比例增资,但会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双方合作项目大力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截至目前,富锦象屿金谷和北安象屿金谷农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安象屿金谷”)共收到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政府补助资金共计82,5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收到的相关政府补助资金补贴的具体性质和构成

      根据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公告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截至2015年8月14日,象屿股份下属控股子公司富锦象屿金谷和北安象屿金谷共收到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政府补助资金共计72,500万元人民币。上述财政补助资金系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粮食局共同发文的黑发改投资【2015】225号《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富锦象屿金谷170万吨收纳仓项目和北安象屿金谷55万吨标准仓项目,发放的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富锦象屿金谷、北安象屿金谷的股权结构如下:

      ■

      根据《通知》,富锦、北安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的政府补助资金总计91,750万元,其具体构成如下:

      (1)富锦象屿金谷170万吨收纳仓项目:中央补助资金42,50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20,375万元,共计补助62,875万元;

      (2)北安象屿金谷55万吨标准仓项目:中央补助资金19,25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9,625万元,共计补助28,875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补助款82,500(自2015年8月14日公告至今,公司进一步收到补贴款1,0000万元。) 万元,剩余款项9,250万元将于近期到账。

      在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富锦象屿金谷195万吨粮食仓储及物流项目中,170万吨为收纳仓项目,该部分符合《通知》中的政策支持要求,纳入前述补贴范围;其余25万吨为罩棚仓项目,不属于国家标准收纳仓,故不在《通知》中涉及的政策支持范围内,未纳入该项补贴范围。该25万吨的罩棚仓项目将由富锦象屿金谷自投建设(建成后可按罩棚收储能力申请部分建设补贴)。

      二、关于富锦象屿金谷的权益比例和其他权益持有人基本情况的进一步说明

      1、富锦象屿金谷股权结构图及其他权益持有人基本情况

      富锦象屿金谷股权结构图如下(穆海鹏、穆明倩拟将合计持有的象屿农产20%股份转让给依安县泰丰商贸有限公司,依安县泰丰商贸有限公司由穆明倩和穆海鹏合资设立,穆明倩和穆海鹏分别持股50%。象屿股份拟放弃对该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相关决议已经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

      富锦象屿金谷其他权益持有人基本情况如下:

      (1)穆海鹏、穆明倩

      ① 穆海鹏,男,中国籍,住所: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

      ② 穆明倩,女,中国籍,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戈里大街 302 号。

      ③ 穆海鹏、穆明倩系姐弟关系,穆海鹏、穆明倩分别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象屿农产10%的股权,并间接享有富锦象屿金谷的权益。

      (2)黑龙江金谷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集团”)

      金谷集团系黑龙江省粮食局下属企业,其基本情况如下:

      ■

      2、金谷集团股权结构及相关股东情况

      金谷集团股权结构为:黑龙江银谷粮食有限公司持股41.85%;三亚鸿程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3.26%;黑龙江省直属粮库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1.63%;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1.63%;黑龙江金谷大厦持股11.63%。

      金谷集团上述股东相关情况如下:

      (1)黑龙江银谷粮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持有其100%的股权;

      (2)黑龙江省直属粮库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银谷粮食有限公司持有其65%的股权;中国植物油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其中,中国植物油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体系内子公司;

      (3)三亚鸿程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其中,宋占彪持股30%,宋航宇持股40%,高参持股30%。上述自然人均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4)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为营口市资产经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营口市人民政府;

      (5)黑龙江金谷大厦:全民所有制企业,黑龙江省粮食局为其主管行政部门。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