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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宣判
    意义非同寻常
    2015-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曹中铭

      

      两年前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继续吸引着市场的眼球。9月30日下午,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上海相关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获赔金额将近30万元。10月8日,光大证券即发布公告称,将依法提起上诉。

      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其后,在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下,光大证券通过做空期指、卖出ETF等方式对冲风险,构成了内幕交易。在当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59号)的形式认定了其内幕交易的违规行为。

      去年5月,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就已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光大证券曾拒绝赔偿与庭外和解,因此,此次相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亦是“倒逼”的结果。此次审理涉及维权的投资者共有8名,其中6名胜诉,2名诉讼请求被驳回。上海相关法院认为,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而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有相关ETF及其成分股、期指的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则推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光大证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上海相关法院的一审判决,其背后的意义非同寻常。

      在以往的投资者维权案件中,除了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投资者拥有维权渠道,并常常能在诉讼中获胜外,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件尚没有维权成功的先例。此次上海相关法院的一审判决,算是开了“先河”。而且,由于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光大证券虽然表示将提起诉讼,但要“咸鱼翻身”却并非易事。若此,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将具有“标本”性作用。

      近期证监会在资本市场掀起一股猛烈的监管风暴,有多个内幕交易案件被通报。这些内幕交易者在大肆窃取了市场利益的同时,事实上也导致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内幕交易者因案件曝光受罚固然是咎由自取,但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却无法维权,显然是很不公平的。其实,内幕交易案件能够通过调查被认定,而利益受损投资者维权却异常困难,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投资者的损失与内幕交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则给予了我们不小的启发。在内幕交易发生期间,如果投资者与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之间有相反方向的交易,并且形成了事实上的损失,那么就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者就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只要投资者提起诉讼,相关法院就应支持立案,并开庭审理,直至判决与执行到位。绝对不能再让内幕交易者被罚,而利益受损投资者一同埋单的悲剧重演。

      另一方面,既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能够受理立案,并且相关法院还做出了一审判决,那么对于操纵股价的行为,同样可以“借鉴”该案件的处理。操纵市场、操纵股价者理应受罚,而无辜的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受到切实保护。

      推而广之,只要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像光大案一样提起诉讼,现在的关键在于还需要为此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沪深股市因上市公司违规而使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层出不穷,但投资者始终缺乏通畅的维权通道与维权手段。像威华股份重组赣州稀土、成飞集成资产重组引发的股市“黑天鹅”等,相关上市公司都应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而不能一句“股市有风险”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从这个角度来看,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远非只是在一审中6名投资者胜诉这么简单。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大可以此为契机,趁热打铁,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市场)等违规行为的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此同时,对目前证券法、期货法的制订,笔者以为光大案同样具有“指导”或借鉴意义。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