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
在符合本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积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须提出现金分配方案。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实地接待、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意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重新编订。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重新编订。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现行有效的《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中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或主动退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天华院 编号:201—023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3日11:00在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3号公司办公楼504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三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
会议由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孙明业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已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各项报告、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上接B1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