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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5-066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1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下午15:00-2015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电脑大厦16楼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钟际民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16日、2015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15-061)、《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15-064),公告了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7,362,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198%。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3,735,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92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26,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74%。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普通决议议案

      1、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

      同意717,361,0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13,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2、子公司冠捷科技下属公司冠捷投资与惠州开发订立采购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因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唯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其在该议案需回避表决,因此本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3,13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3、子公司冠捷科技下属公司冠捷投资与华睿川电子订立采购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因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唯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其在该议案需回避表决,因此本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13,13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赖凌云律师、赫敏律师

      2、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3、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