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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5—068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10月14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10月13日下午15:00 至 2015 年10月14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十楼会议室。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常士生先生。

      董事长李占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常士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108,315,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923%。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名,代表股份108,294,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4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2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名,代表股份34,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浒、唐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8,315,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8,315,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4,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属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浒、唐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