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6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案是行政诉讼,案由是“不服工商行政变更登记纠纷”。本案目前处于第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 本案原告是江西巨通当地股东刘典平、武宁天力(持有江西巨通6.742%股权,实际控制人为黄宁)和江西卓新(持有江西巨通1.348%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叶莲花);本案被告是武宁县市场监管局(其前身为武宁县工商局);本公司拟收购的32.36%股权所在公司江西巨通(标的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江西巨通其他股东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诉讼。
3、 江西巨通认为,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此前已经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和其他相关配套文件,同意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并书面确认放弃认缴增资的权利,且武宁县工商局在超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资料要求严格审查江西巨通提交的申请资料后,亦认定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并已办妥增资扩股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外,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已经武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理,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其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本案是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推翻江西巨通增资扩股结果而提起的恶意诉讼。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但该意见第五条同时强调要制裁违法滥诉,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武宁县法院受理本案,客观上纵容了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滥用诉权的行为,极大地挫伤了外地投资者在武宁县投资的积极性。江西巨通提出前述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详见本公告正文第三部分。
4、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本案对本公司顺利实施收购福建稀土集团所持有的江西巨通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江西巨通及其股东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表示将积极应对,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也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案的受理情况
2015年10月14日,本公司收到本公司拟收购的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所持32.36%股权所在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称,江西巨通于2015年10月9日收到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根据武宁县法院送达的前述文件,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已向武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武宁县市场监管局”,其前身为武宁县工商局)列为被告,并将江西巨通列为第三人(简称“本案”)。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要求撤销武宁县工商局2014年12月26日对江西巨通的工商变更登记,并要求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武宁县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由是“不服工商行政变更登记纠纷”,案号是“(2015)武行初字第11号”。
根据武宁县法院送达的上述文件及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截至2015年10月9日,本案当事人包括:
1、 原告:刘典平,男,汉族,1956年10月12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南里9号楼3门204室,身份证号:360403195610123012
2、 原告: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宁),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 原告: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叶莲花),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环城路106号兴业大厦911室,法定代表人:叶莲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 被告: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朝阳路68号,法定代表人:余著凌,职务:局长
5、 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长庚,职务:董事长(目前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刘同高,因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阻挠,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江西巨通其他股东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和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简称“海峡基金”)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诉讼。
二、 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所谓“事实和理由”
1、 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的诉讼请求
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向武宁县法院递交的《行政起诉状》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 撤销武宁县工商局2014年12月26日对第三人江西巨通工商变更登记;
(2) 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承担。
2、 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依据的所谓“事实和理由”
为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在《行政起诉状》陈述了所谓的“事实和理由”,原文如下:
“2014年12月26日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内容包括:注册资本由7380万元变更为10946.805万元,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及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等,被告当天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2015年5月12日之前一直欺骗原告说没有办理变更,一直到2015年5月12日才告知原告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办理此次工商变更登记的依据是第三人2014年11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原告认为被告办理此次第三人工商变更登记行为违反了第三人公司《章程》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是虚假的,当天在第三人公司并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讨论和表决任何的决议、议案。第三人通知开会的议案与2014年11月28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不相符,足以证实该股东会决议是虚假的。
2、根据《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也就是说第三人增资扩股的方案应当由第三人江西巨通公司董事会制定。因此,即使2014年11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是真实的,也应当先由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的方案,再提交股东会表决,事实上2014年11月28日召开股东会前根本没有召开董事会。
3、根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第三人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还应提交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昆山海峡发展基金作为新股东进入第三人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但第三人2014年12月26日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时并没有提供该两份文件,被告工作人员在第三人没有该两份文件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一种渎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4、即使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是真实的,根据该决议记载的内容,增加注册资本及增加资本公积金的多少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及增加资本公积金应当经全体股东表决权通过,三原告不同意,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被告为第三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明显违法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5、第三人江西巨通公司股东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二)》第1.4条规定:‘为尽快实施完成江西巨通现金增资手续,江西巨通武宁县大湖塘南矿区和北矿区的评估以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以及国土资源部已经批复的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参考厦门钨业控股的福建行洛坑钨矿以及江西都昌钨矿的成本及投资情况,在2014年3月31日前组织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完成相关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增资工商变更手续’。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增资扩股和评估结果需经各股东认可后才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依法应当审查江西巨通公司的评估结果经过是否股东会或各股东认可的书面材料。
6、根据巨通公司《章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除非公司股东之间另有约定,原则上应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公司股东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权通过。即使江西巨通公司提供的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是真实的,三原告也不同意该股东会决议。因此,第三人江西巨通公司在没有取得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变更《公司章程》,该股东会决议明显违反《公司章程》。被告依法应当予以审查2014年11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所述:第三人的2014年11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是虚假的,且违反了公司《章程》,根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第三人申请工商变更缺少必要材料。因此,被告2014年12月26日作出工商变更登记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此,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三、 江西巨通的意见及事实和理由
根据江西巨通向本公司披露的信息:
(1) 2011年9月6日,北京巨典投资有限公司、刘典平、刘威、厦门三虹、海峡基金、黄宁、叶莲花、江西巨通和江西省修水县神威矿冶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江西巨通增资扩股的《增资扩股协议》;2013年8月26日,北京巨典投资有限公司、刘典平、刘威、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厦门三虹、海峡基金、黄宁、武宁天力、叶莲花、江西卓新、江西巨通和江西省修水县神威矿冶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江西巨通增资扩股的《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尽管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声称存在一份于2013年12月20日签署的所谓《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二)》,但江西巨通认为该《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二)》未经全体签约方签署,是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 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时,由于探矿工作刚刚开展,资源储量情况不明,无法对江西巨通进行确切估值,因此无法准确测算各股东投入增资款对应应占的股权比例。有鉴于此,江西巨通各股东在《增资扩股协议》第3条和第4条约定了矿产资源储量依据、评估基准日和矿价取值办法等各种评估参数,以便据以对江西巨通新增探明的资源储量进行准确估值。《增资扩股协议》还规定评估时应采用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的开发利用方案。
(3) 前述《增资扩股协议》和《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签署后,江西巨通按各相关方的约定实施增资扩股。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后,福建稀土集团持有的江西巨通股权比例应由48%调整为32.36%。武宁县市场监管局的前身武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武宁县工商局”)已于2014年12月26日办妥了前述增资扩股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根据武宁县工商局提供的企业信息,截至2015年9月16日,尽管刘典平名下仍持有江西巨通6.742%股权,但因涉及民间借贷未能偿还和其他纠纷(共涉及18个民事诉讼案件),刘典平所持有的前述股权已被多家法院采取冻结和轮候冻结措施(共有18个冻结裁定);截至2015年9月16日,尽管武宁天力名下仍持有江西巨通6.742%股权,但因涉及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未能偿还,武宁天力所持有的前述股权已被2家法院采取冻结和轮候冻结措施。
江西巨通认为,本案是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推翻江西巨通增资扩股结果而提起的恶意诉讼,其企图是通过违法滥诉讹占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因增资扩股而持有的江西巨通股权。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但该意见第五条同时强调要制裁违法滥诉,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武宁县法院受理本案,客观上纵容了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滥用诉权的行为,极大地挫伤了外地投资者在武宁县投资的积极性。
根据江西巨通的通知,其提出上述意见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 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已经书面确认同意《增资扩股协议》和《增资扩股补充协议》项下的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并确认同意放弃认缴增资的权利,其提起行政诉讼是一种违反信义的背信行为,同时违背了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反言原则
根据前述《增资扩股协议》和《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的规定,包括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在内的股东均已书面确认放弃《增资扩股协议》项下认缴增资的权利,并确认同意按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评估方法相应稀释原有持股比例。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如今出尔反尔要求撤销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毫无疑问是一种违反信义的背信行为,同样违背了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反言原则。
2. 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提起行政诉讼已经明显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因本案增资扩股变更登记已经武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如经行政复议之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武宁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的日期是2015年7月17日,如今已将近3个月。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3. 江西巨通为办理增资扩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而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在2014年12月26日办理增资扩股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武宁县工商局要求,江西巨通不仅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文件资料要求报送了所需的全部材料,还额外报送了多份法定要求之外的其他材料。江西巨通所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相应的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也完全符合法定要求。
至于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认为江西巨通在增资扩股变更登记中还应当提交“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海峡基金作为新股东进入江西巨通的股东会决议及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该等材料属于申请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才需要提交的材料,而江西巨通本次增资扩股变更登记并未涉及股权转让。虽然江西巨通本次增资扩股增加了新进股东海峡基金,但是海峡基金并不是通过股权转让而增加的,是通过增资扩股而增加。因此,江西巨通的本次增资扩股变更登记不需要提供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所述前述材料。
综上,江西巨通认为,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是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而且严重侵害了江西巨通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挫伤了外地投资者在武宁县投资的积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推行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也要制裁违法滥诉行为,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要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并且,人民法院还要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此外,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发现有人为控制立案等违法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应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有鉴于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江西巨通表示将立即要求武宁县法院纠正上述立案行为。若武宁县法院未能及时纠正,江西巨通表示将向其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检察机关投诉。如因此导致江西巨通或江西巨通其他股东(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海峡基金)遭受任何损失,江西巨通和江西巨通其他股东(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海峡基金)将依法向武宁县法院主张赔偿责任。
四、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本案对本公司顺利实施收购福建稀土集团所持有的江西巨通32.36%股权这一关联交易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江西巨通及其股东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表示将积极应对,全力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 江西巨通于2015年10月14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的通知》;
2、 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向武宁县法院递交的《行政起诉状》;
3、 北京巨典投资有限公司、刘典平、刘威、厦门三虹、海峡基金、黄宁、叶莲花、江西巨通和江西省修水县神威矿冶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
4、 北京巨典投资有限公司、刘典平、刘威、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厦门三虹、海峡基金、黄宁、武宁天力、叶莲花、江西卓新、江西巨通和江西省修水县神威矿冶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增资扩股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