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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气 编号:临2015-068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南阳防爆集团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该公司系卧龙电气持股60%控股子公司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持股51%)。

      ●涉案金额:65,896,292元以及该次诉讼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一、本次诉讼案件概况

      2015年10月15日,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防集团”)通知,南防集团控股子公司南阳防爆集团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起诉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已于2015年10月15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原告:南阳防爆集团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住所: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险峰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玉西(南阳防爆集团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2)被告当事人情况

      第一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住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城新华路东段43号。

      第二被告: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仵树仁,住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城东环路中段路东37号。

      第三被告: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现才,住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玄武镇皮都路888号。

      2、诉讼原因

      原告与第一被告协商一致,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淀粉-糖生产系统节能技改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等协议,进行效益分享型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相关协议约定:原告出资50,243,200元,按照第一被告指定采购所需设备并交付其使用;第一被告负责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并承担原告投资及收益的回收保障和支付义务。根据双方协议,原告自2014年7月28日起3年内分36期、每期1,741,690元回收投资及收益,第一被告保证按期向原告支付投资及收益款共计62,700,840元,每月25日为支付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在《项目合作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单方权利保障及违约责任承担等情形,包括守约方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等条款。

      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第二、第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信用保证合同》,第二、第三被告承诺为原告的投资及收益款回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担保内容包括第一被告在项目合同范围内应承担的所有应付原告的款项,约定当第一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直接要求第二、第三被告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第三被告负有代为第一被告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用于设备采购和项目节能改造;但第一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其承诺每月支付原告款项的义务仅履行4期,自2014年12月份起第一被告无理拖延支付原告应得款项,原告多次催要并发催告函依然没有结果。同时,被告应承担返还质保金4,588,804元的义务也未履行,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各方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权利,向第一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其承担支付原告全部投资及收益款的责任;向第二、第三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第二、第三被告承担代偿债务责任;但所有被告怠于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没有任何答复或还款行为,故原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即时偿付原告投资及收益款共计55,734,080元,及返还质保金4,588,804元。

      (2)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即时支付因其严重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的违约金5,573,408元。

      (3)请求依法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已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受理通知书

      3、《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