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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10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0月15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0月14日15:00至2015年10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区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959,815,687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53.1741%。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人数共23人,持有或代表的股数为83,875,243股,占本司总股份1,805,043,279股的4.646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875,995,6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5,043,279股的48.530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83,820,043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 4.6437%。

      4、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向宁夏恒天丝路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毛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3,83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572%;反对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本议案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全部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新增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同意83,8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66%;反对 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28%;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6%。

      本议案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全部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