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贺怀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梅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郎刘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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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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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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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506,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3%。(详见2015年9月17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5-112号公告。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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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案件进展
2014年7月9日,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铝业”)以合同纠纷为由,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起诉本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特铝”)(详见公司临2014-089公告),2014年9月24日公司与中孚特铝分别提起反诉, 2014年12月26日,在省高院主持下三方就部分争议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7月24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正组织专家及律师进行研究,准备下一步案件开庭事宜。
2015年8月,河南铝业以清算工作进展缓慢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公司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中孚特铝进行强制清算。2015年9月22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中孚特铝到该院领取了申请书,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及延期开庭。现法院已同意延期举证及延期开庭,中孚特铝正组织律师进行研究,准备下一步案件开庭事宜。
2、华财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进展
2013年11月22日,华财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财公司”)再次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8日收到一审判决,本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全额支付相关款项。华财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月3日,案件开庭审理。
2015年10月8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华财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履行完毕,目前正在办理结案事宜。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3、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诉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案件进展
2014年9月2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伊川”)提起诉讼,2015年2月1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洛阳伊川承诺在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分期偿还全部货款57,494,608.46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洛阳伊川已经还款31,445,278.01元,公司将继续督促洛阳伊川偿还欠款。
4、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孚铝合金有限公司案件
2015年9月3日,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电缆”)以河南中孚铝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合金”)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对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孚铝合金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赔偿科信电缆经济损失452万元。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详见公司临2015-114号公告)
5、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5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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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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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0595 公司简称:中孚实业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