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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10-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15-86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4日-2015年10月15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至2015年10月1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主席刘凤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729,292,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28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23,924,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6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5,36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29%。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98,443,11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24.45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8,361,11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24.44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2,0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10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25,54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17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5,36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29%。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1人、监事2人、高级管理人员2人,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3,92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36%;反对5,36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198,361,11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9587%;反对82,0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743%;反对5,3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17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李彬;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