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5-063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根据相关部门报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博瀚公司、龙冬松等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本公司因与广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瀚公司”)、龙冬松、杨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00万元。法院2013年7月8日一审判决:1.博瀚公司赔偿五洲交通违约金265.68万元;2.博瀚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强制执行款损失365.87万元;3.龙冬松在80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博瀚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驳回五洲交通其他诉讼请求。博瀚公司、龙冬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龙冬松在800万元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博瀚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8万元由博瀚公司负担。
(二)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司”)、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5.18万元。法院2014年4月11日一审判决:1.圣恩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预付款74万元及违约金;2.北部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后生效,2015年7月17日国通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17日法院已将冻结的北部湾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5.18万元划转至法院账户。
(三)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70.72万元。法院2014年6月25日一审判决:1.科潮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62.83万元及利息;2.韦李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2015年2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26日科潮公司返回货款10万元,5月28日返回货款40万元,7月23日返回货款50万元,8月28日返回货款50万元。
(四)与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一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73.51万元。法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11月21日开庭审理,2015年2月2日一审判决:1.一洲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66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李天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洲公司不服判决于2015年6月8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五)与新南星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星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304.67万元,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3日开庭审理,2015年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国通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如下:1.新南星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2639.27万元;2.新南星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尚欠的违约金533.92万元,此后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639.27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3.王宗贤对新南星公司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宗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南星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万元,由新南星公司、王宗贤承担。
(六)与华兴公司、钦州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57.24万元,法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8月18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七)与江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97.4万元,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2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八)与弘松公司财务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弘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汉公司”)、广西泰星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星公司”)财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253.81万元,堂汉公司、泰星公司于2015年6月8日收到南丹县人民法院送达材料,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与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陈祥生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国通公司因与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北京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达公司”)、南丹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陈祥生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9月30日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379.27万元。法院于10月13日立案受理,现等待排期开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共同偿还国通公司货款4033.23万元、资金占用费1276.04万元(暂计至2015年9月30日);
(2)请求判令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共同赔偿国通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70万元;
(3)请求判令陈祥生对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的前述第一、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华星公司拖欠国通公司2150万元货款的相关事实
2011年11月16日,国通公司与华星公司、庆达公司签署了《贸易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国通公司向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支付2000万元预付款,相关矿山所出的部分产品销售给国通公司,在完善相关生产手续及出矿前,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按国通公司实际支付货款总额以及年费率15%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资金占用费向国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华星公司、庆达公司必须在2012年12月25日前结清全部预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2011年11月16日国通公司向华星公司支付1000万元货款,2012年1月17日支付500万元货款,2012年3月8日支付500万元货款。此外,广西泰星电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星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与华星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泰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同日向华星公司支付了150万元货款,华星公司至今未向泰星公司交付货物也未退还该笔货款。2014年4月21日,国通公司与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陈祥生签署了《协议书》。根据结算协议书第一条,泰星公司的前述150万元,确定为国通公司通过泰星公司向华星公司支付,华星公司应向国通公司偿还。至此,国通公司总计支付华星公司2150万元货款。
(2)庆达公司拖欠国通公司1750万元货款的相关事实
2013年1月28日国通公司向庆达公司支付1500万元预付货款,2013年6月30日又支付250万元预付货款。至此,国通公司共向庆达公司支付了1750万元预付货款,但庆达惜缘公司未向国通公司供货,也未归还预付货款。
(3)新兴公司拖欠国通公司货款的相关事实
2013年至今,国通公司累计向新兴公司支付2126.46万元货款,但新兴公司未完全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经结算,新兴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交付货物义务的金额为333.23万元。
(4)各方签署结算协议书及其履行情况
2014年4月21日,国通公司与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陈祥生签署《协议书》,协议书确认: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共欠国通公司4425.56万元,并应向国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92.33万元,华星公司、庆达惜缘公司、新兴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应付款项,同意对所欠货款、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责任。陈祥生为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各方约定因协议书履行所产生的争议由国通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书签署后,除庆达公司在2014年12月前分次偿还了200万元货款外,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陈祥生至今未完全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
综上,华星公司、庆达公司、新兴公司仍需向国通公司共同偿还货款 4033.23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1276.04万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5年9月30日),及向国通公司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70万元,以上三项共计5379.27万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至2015年10月15日,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累计计提坏账准备(或预计负债)13,429.25万元,其中影响2015年利润减少4739.01万元。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