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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4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7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索菱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8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3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44,874,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1,603,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3,271,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4827001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贝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田贝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1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

      2015年9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存放于光大银行田贝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变更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在光大银行田贝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招商证券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6日,公司与光大银行田贝支行、招商证券解除了原在光大银行田贝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39150188000034385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将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全部余额及利息收入合计人民币151,883,014.64元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在光大银行田贝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39150188000037067,公司原在光大银行田贝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39150188000034385已进行了注销。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索菱(协议中简称“甲方”)、公司(协议中简称“乙方”)与光大银行田贝支行(协议中简称“丙方”)、招商证券(协议中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39150188000037067,截至2015年10月 12日,专户余额为0元。待本协议签订后且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39150188000034385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解除后,预计2015年10月20日前专户将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151,846,112.92元,本协议项下监管的募集资金以专户实际到账金额为限。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影音及导航系统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可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但需即时将开户日、金额、期限等信息通知丁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乙方作为甲方实施汽车影音及导航系统生产项目的授权方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甲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

      5、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丽华、徐斌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其他各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且丙方已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对其发出的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本协议自行终止。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