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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2015-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5-113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新疆兆驰”)的通知,控股股东于2015年8月21日至10月12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13,144,778股,均价11.04元/股,增持金额145,061,918.17元,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82%。现将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兆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增持人的一致行动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伟先生

      三、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92)。

      四、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的号召,以实际行动参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控股股东计划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19日复牌)起五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92),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以实际行动参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控股股东计划自8月26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不低于公司总股本0.75%的股份(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

      五、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4日期间,控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10,522,40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5%。

      (2)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0月12日期间,控股股东通过“中山证券兆驰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2,622,37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7%。

      截止2015年10月12日,控股股东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本次增持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973,730,31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79%。本次增持后,截止2015年10月12日,控股股东持有公司986,875,09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1.61%。

      六、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增持期间,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遵守增持承诺,未有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

      七、增持行为的合规性

      控股股东通过“中山证券兆驰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增持公司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关于本次增持的承诺

      增持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次增持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律师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人通过“中山证券兆驰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十三条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截至本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股份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5-114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2015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具体详见公司2015年7月16日、2015年8月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2015年8月28日至9月23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1,547,980股,成交金额合计100,958,508.14元,交易均价为8.74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2%。

      由于公司10月27日披露三季报,近期属于员工持股计划禁止买入窗口期,结合近期资本市场情况,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截至2015年9月23日,根据《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股票购买,购买的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