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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5-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ST美利 公告编号:2015-073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诉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纸业”)、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美利纸业”)和中冶美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 7 月 18 日开庭审理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 08685 号]、 [(2013)二中民初字第 08686 号]。

      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就上述判决结果进行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审结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 40 号]、 [(2014)高民终字第 41 号]。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 2013 年 7 月 18 日、 2013 年 11 月 1 日和2014年9月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72)、《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100)、《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78)及本公告内容。

      二、判决情况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5号]判决如下:

      (1)中冶纸业偿还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罚息;

      (2)中冶纸业赔偿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5696元;

      (3)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在上述(1)、(2)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6亿元的范围内,对中冶纸业的抵押财产卫林证字(2012)第032号林权证项下林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 

      (4)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在上述(1)、(2)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6亿元的范围内,对公司的抵押财产卫林证字(2012)第033号林权证项下林木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在上述(1)、(2)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6亿元的范围内,对林业公司的抵押财产卫林证字(2012)第036号林权证项下林木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6)如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对中冶纸业享有的债权数额超过人民币6亿元,公司及林业公司应就超出部分的债权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公司及林业公司承担上述(6)项下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冶纸业追偿。 

      (8)案件受理费294119元由中冶纸业、公司、林业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冶纸业、公司、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2、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08686号]判决如下:

      (1)中冶纸业偿还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罚息;

      (2)中冶纸业赔偿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59385元;

      (3)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在上述(1)、(2)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6亿元的范围内,对中冶纸业的抵押财产卫林证字(2012)第032号林权证项下林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

      (4)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在上述(1)、(2)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6亿元的范围内,对公司的抵押财产卫林证字(2012)第033号林权证项下林木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在上述(1)、(2)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6亿元的范围内,对林业公司的抵押财产卫林证字(2012)第036号林权证项下林木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6)如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对中冶纸业享有的债权数额超过人民币6亿元,公司及林业公司应就超出部分的债权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公司及林业公司承担上述(6)项下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冶纸业追偿。   

      (8)案件受理费2573085元由中冶纸业、公司、林业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冶纸业、公司、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判决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1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100)。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 40 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 2573085 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2、民事判决书[(2014)高民终字第 41 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 294119 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中冶纸业、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本公司和林业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判决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9月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78)。

      三、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通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43)获悉,宁波银行于2015年10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中冶纸业债权处置方案的议案,并授权高级管理层在方案基础上与有关当事方达成和解。公告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集团”)按照中冶纸业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要求,在法院的主导下,将中冶纸业持有的、由诚通集团首轮查封的650万股美利纸业股票进行司法处置,并将股票处置所得款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宁波银行支付,用于抵偿中冶纸业对宁波银行的部分债务,宁波银行剩余部分的债权将统一纳入中冶纸业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组织的银团重组贷款,宁波银行在取得由诚通集团代为支付的股票变现款后,解除美利纸业的担保责任;如诚通集团未能按期向宁波银行履行上述义务,则宁波银行将不免除美利纸业的担保责任,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将督促诚通集团及中冶纸业在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下,与法院、中冶纸业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及宁波银行等相关方积极协商,争取早日妥善解决公司的担保问题。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宁波银行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冶纸业的债权处置方案未来如能得到实际履行,公司对中冶纸业的担保责任将会彻底解除;如果宁波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可能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使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变为公司的实际损失。上述两种情况均将可能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由于该方案最终能否得到切实履行仍存在不确定性,现阶段下尚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及时了解债权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