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崔建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石洪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宏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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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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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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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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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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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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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山西左权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进展情况
为调整、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2012年6月27日公司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就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交易标的的转让价格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为计价基础,考虑到高速公路、水库压覆部分煤炭资源等因素,经协商,双方确认交易总价款为46.9966亿元。按照《转让合同》,2012年7月9日公司收到潞安集团支付的定金9.40亿元,2012年底及2013年初收到交易价款8.00亿元。该交易事项已于2013年1月在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完毕,确认权属无争议。目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尚未出具转让审核意见。按照《转让合同》第17条第1款和第3款约定,潞安集团的责任是:(1)负责协调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山西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批文和手续,承担主体责任,并协助我公司在国土资源部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工作。(2)及时、足额向我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
合同签订以来,本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潞安集团未及时、全面、善意、适格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潞安集团在支付了合同定金939,932,000.00元和转让价款中的部分款项799,999,800.00元后,停止按照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付款。本公司依据《转让合同》第31条“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之约定,于 2015年2月10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以潞安集团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决定受理;2015年3月16日,由于潞安集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提交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要求确认公司与潞安集团签订的“《转让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北京仲裁委员会中止本案的仲裁程序;2015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民事裁定书》,驳回潞安集团要求确认公司与其签订的“《转让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的请求;2015年4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恢复本案的仲裁程序;2015年5月12日,潞安集团针对本仲裁案提出反请求;2015年6月2日,本仲裁案组庭;2015年6月28日,本仲裁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开庭审理,2015年9月29日,本仲裁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裁决。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进展情况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号、2015-004号、2015-028号、2015-029号、2015-033号)。
2.控股股东增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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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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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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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 崔建友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1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