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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 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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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5-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08号9楼912室)

      (面向合格投资者)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债券评级为AA级;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最近一期末(2015年6月30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为1,010,019.2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8.87%;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5,226.84万元、107,237.48万元、80,404.5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87,622.94万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本期债券发行及挂牌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二、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金融货币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期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积极申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申请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本公司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本公司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后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四、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若因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本公司不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将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的本息按期、足额兑付。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本公司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六、在本期债券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将对本期债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踪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跟踪评级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将持续关注本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本公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本公司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

      七、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项目开发支出及土地购置支出逐年增长,使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存在一定波动,分别为65,047.76万元、287,045.19万元、101,945.48万元及161,943.01万元。

      八、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充分利用房地产行业的调整时期,主要为对土地使用权的购买和委托贷款、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款金额较大,使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分别为-109,297.41万元、-329,984.89万元、-152,761.32万元及-21,503.52万元。

      九、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存货分别为709,456.55万元、885,029.04万元、1,237,050.28万元及1,195,374.99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7.39%、42.87%、49.67%及48.68%。公司存货主要为房地产类存货,主要包括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和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开发成本。其中开发成本分别为616,119.79万元、696,513.48万元、1,003,000.54万元及698,189.22万元,占公司存货比例的的86.84%、78.70%、81.08%及58.41%。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未来如果房地产行业继续调控,使国内房地产供需关系进一步改变,则可能对公司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进而导致房地产类存货的出售或变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十、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受限制资产账面价值合计达677,255.56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7.58%。受限制资产主要系为金融机构借款设定的担保资产,主要包括公司各级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持有的货币资金等。较大规模的受限制资产在公司的后续融资以及资产的正常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十一、截至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合计为243,552.65万元,其他应付款金额合计为421,716.69万元,关联方往来金额较大。

      十二、按照房地产行业的惯例,在购房人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时,购房人支付完首期房款、且将所购商品房作为向银行借款的抵押物并办妥抵押登记前,开发商需为购房人的银行抵押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项担保责任在购房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解除。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为购房者提供的银行按揭贷款担保累计余额约为63.14亿元。在担保期内,如购房人无法继续偿还银行贷款,且其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相关债务,公司将根据担保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十三、公司主营业务所属的房地产行业与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密切相关,行业发展与国民经济的景气度有较强的关联性,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城镇化进程等宏观经济因素的综合影响深远重大。现阶段国内经济形势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随着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基础工程建设投资增幅趋缓,生产成本不断提高,社会对房地产价格下行预期增加,使公司所处行业的业务空间、销售水平和利润率都面临逐渐下降的风险。如果未来国内经济增势放缓或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而公司未能对其有合理的预期并相应调整经营行为,则将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四、中骏置业就本期债券兑付作出全额收购承诺,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中骏置业收购本期债券:1、在兑付日前的第3个工作日,发行人在专项偿债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兑付本期债券;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关于提前兑付债券的议案,而在债券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提前兑付日前的第3个工作日,发行人在专项偿债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兑付本期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按照上述约定要求中骏置业收购本期债券,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适用于中骏置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中骏置业将自行或指定中骏置业实际控制的其他境内外子公司在兑付日/提前兑付日前全额收购本期债券。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发行概况

      (一)本期债券的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2015年5月20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015年6月10日,本公司股东中骏集团(香港)作出股东决定,2015年7月20日,中骏集团(香港)的控制方中骏置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拟发行不超过35亿元(含35亿元)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292号”文件核准,本公司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不超过35亿元(含35亿元)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将分期发行,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及其他发行条款。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发行主体: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规模:本次债券拟发行总规模不超过35亿元。其中,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2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 15亿元。

      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由公司和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其他增信方式:中骏置业就本期债券兑付作出全额收购承诺,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中骏置业收购本期债券:1、在兑付日前的第3个工作日,发行人在专项偿债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兑付本期债券;2、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关于提前兑付债券的议案,而在债券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提前兑付日前的第3个工作日,发行人在专项偿债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兑付本期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按照上述约定要求中骏置业收购本期债券,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适用于中骏置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中骏置业将自行或指定中骏置业实际控制的其他境内外子公司在兑付日/提前兑付日前全额收购本期债券。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配售规则: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0月28日。

      利息登记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10月28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10月28日。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

      兑付登记日:2020年10月28日之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

      债券受托管理人:本公司聘请国泰君安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质押式回购安排: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均为AA级,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本期债券新质押式回购相关申请尚需相关机构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金融机构借款,优化债务结构和补充流动资金。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一)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5年10月26日。

      发行首日:2015年10月28日。

      预计发行期限: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9日,共2个工作日。

      网下发行期限: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9日。

      (二)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

      ■

      (二)主承销商

      1、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四)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五)资信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七)主承销商收款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八)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机场支行

      ■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支行

      ■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

      账户名称: 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 36050155300000069

      电话: 0592-5906917

      联系人: 林栩彬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 11014817676007

      电话: 0592-5356631

      联系人: 陈金英

      (九)本期债券拟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

      (十)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四、认购人承诺

      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购买本期债券,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本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等利害关系。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一、信用评级

      (一)信用级别

      经大公国际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评级报告的内容摘要

      大公国际对公司的评级反映了公司战略布局较为清晰,投资模式灵活,区域内品牌知名度较高等优势;同时也反映了房地产行业整体面临结构性调整压力,公司项目集中于泉州地区,存在一定去化压力等不利因素。

      大公国际对本期债券的评级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很小。

      主要优势/机遇:

      1、公司坚持区域聚焦策略,战略布局清晰。

      2、公司项目投资模式灵活,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注重提升产品质量和落实成本控制。

      3、公司推盘及营销节奏较为稳健,在福建当地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

      4、2012年以来,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逐年增长,盈利能力较强。

      主要风险/挑战:

      1、房地产行业近期受宏观政策调控影响,行业虽现回暖迹象,但整体仍面临结构性调整压力。

      2、公司土地储备及项目主要集中于泉州地区,当地房地产企业竞争激烈,存在一定去化压力。

      (三)跟踪评级安排

      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大公国际将对公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大公国际将持续关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动态地反映公司的信用状况。

      跟踪评级安排包括以下内容:

      1、跟踪评级时间安排

      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国际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公司发布年度报告后两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不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国际将在发生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后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1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2、 跟踪评级程序安排

      跟踪评级将按照收集评级所需资料、现场访谈、评级分析、评审委员会审核、出具评级报告、公告等程序进行。

      大公国际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公司、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3、 如公司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大公国际将根据有关的公开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或宣布前次评级报告所公布的信用等级失效直至公司提供所需评级资料。

      二、发行人主要资信情况

      (一)公司获得银行授信的情况

      本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并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间接债务融资能力较强。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合并口径授信总额为72.90亿元,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11.91亿元。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本公司在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最近三年及一期没有发生过严重违约现象。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的债券(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偿还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已发行债券,不存在延迟支付债券利息或本金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本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35亿元(含35亿元),占本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比例为34.65%,未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主要偿债指标

      ■

      注: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5)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6)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中文名称: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郑晓乐

      3、设立日期:2003年1月28日

      4、注册资本:167,000万元港币

      5、实缴资本:167,000万元港币

      6、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08号9楼912室

      7、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08号中骏集团大厦

      8、邮政编码:361006

      9、信息披露负责人:黄素芬

      10、电话:0592-5721879

      11、传真:0592-5721919

      12、所属行业:房地产业(K70)

      13、经营范围:进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力电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机械电器设备、挖掘机及其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及其他机械的零部件;机械电器设备的维修;园艺作物的种植、批发;工程设计咨询;项目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咨询及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商品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14、组织机构代码:61204954-2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情况

      1、2003年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于2003年1月28日在厦门市成立,成立时公司名称为“厦门中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朝阳。公司住所为厦门市湖里大道太阳岛大厦12楼,经营项目是研发、生产110千伏以下电力变压器、配电柜(箱)、避雷器、电力试验设备、高低压电器、输电导线及五金工具;从事制动器、等速万向节、曲轴、减震器及其它汽车零部件和挖掘机及其他机械的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发行人初始投资总额为20,000万元港币,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港币:中骏集团(香港)认缴注册资本15,000万元港币,出资比例为100%。其中以厦门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配之利润转投资人民币900万元,剩余部分以现金方式出资。厦门工商局于2003年1月28日向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独闽夏总字第06097号)。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情况见下表:

      ■

      2、2005年第一次变更经营范围

      2005年7月28日,发行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提交了《厦门中骏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提出因为业务调整需要,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商务部于2005年12月9日向厦门市外资局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同意厦门中骏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商资批[2005]3037号),同意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为“进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力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机械电器设备、挖掘机及其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及其他机械的零部件;机械电器设备的维修”。

      3、2005年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发行人董事会于2005年9月25日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委派郑晓乐先生为公司代表人、董事长,免去黄朝阳先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并于2005年9月26日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4、2007年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07年1月15日,经中骏集团(香港)作出股东决定,对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2,700万元港币, 出资比例为100%,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为17,700万元港币。增资部分以厦门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配之利润转投资人民币2,700万元,不足部分以外汇现金补足。

      5、2007年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07年9月25日,经中骏集团(香港)作出股东决定对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73,800万元港币,出资比例为100%,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为91,500万元港币。增资部分首期百分之二十以外汇现金方式于工商登记变更前一次性到资,其余百分之八十以外汇现金方式在工商变更登记后两年内缴清。投资总额由20,000万元港币增加至100,000万元港币。

      6、2008年变更公司名称

      经厦门工商局批准,2008年1月10日,发行人名称由“厦门中骏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厦门中骏集团有限公司”。

      7、2008年发行人变更住所

      2008年5月18日,经股东中骏集团(香港)股东会议决定,发行人变更公司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08号9楼912室”。

      8、2008年第二次变更经营范围

      2008年7月22日,发行人经股东中骏集团(香港)股东会议决定,将经营范围变更为“进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力电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机械电器设备、挖掘机及其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及其他机械的零部件;机械电器设备的维修;园艺作物的种植、批发。”

      (下转12版)

      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期: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