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6版)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股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股东可以信函(信封上须注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查验。信函或传真须在2015年11月11日17:00之前以专人递送、邮寄、快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证券投资部,恕不接受电话登记。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2.登记时间:2015年11月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3.登记地点: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黄华伦 黄丽珠
联系电话:(0595)23551999、23550777
联系传真:(0595)27251999
电子邮箱:zqb@guanfu.com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102。
2.投票简称:“冠福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冠福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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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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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
2.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3.如果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附件二: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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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时,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审议事项表达不同意见的,应进行分拆投票,并应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如实填写所投票数。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注: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委托人须加盖公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5-092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4日上午09:00时在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本公司董事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赖争妍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五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五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并且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5-093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
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被申请人”)近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仲裁”)的《XA2015-0552号仲裁案仲裁通知书》[编号:厦仲(2015)4196号]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因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事项产生纠纷,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受理了明发集团提出的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并于2012年3月31日对该仲裁案件作出裁决(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公司因对裁决内容存在异议,于2012年4月11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中院于2013年11月15日裁定驳回了公司的申请。明发集团依据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因公司原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已转让给案外第三人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且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该等被执行标的在明发集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亦非公司财产,故公司无法履行仲裁裁决,公司遂向成都中院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公司不服成都中院的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四川高院亦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2015年2月10日,明发集团根据四川高院的复议申请裁定结果,向成都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成都中院于2015年4月3日将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强制划转至明发集团名下,成都梦谷于2015年6月3日取得新营业执照,且成都中院已将公司经仲裁应付的违约金、仲裁阶段的相关律师费及仲裁费合计13,417,506.70元划转至明发集团账户中。至此,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2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30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9日、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2012-051)、《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编号:2011-05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编号:2012-01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编号:2012-01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编号:2012-035)、《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3-053)、《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编号:2013-074)、《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3-091)、《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13-095)、《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编号:2013-09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编号:2014-052)、《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4-056)、《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0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11)。
二、明发集团本次仲裁的仲裁请求。
基于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明发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予以增加”,于2015年7月20日再次向厦门仲裁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即公司)赔偿申请人(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12,270,897.0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纠纷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4,000元;
3、本案案件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明发集团本次仲裁申请如获厦门仲裁支持,公司预计减少当期利润约1,242.49万元。
五、公司的应对措施
针对明发集团对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多年来的恶意诉讼和本次的仲裁申请,公司将积极应对,并结合本案实际,做好仲裁反请求准备,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请求:
1、鉴于成都梦谷的股权已划转到明发集团名下,要求明发集团支付原合同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2、鉴于明发集团已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1,630万元的项目扶持补贴款项给公司。
3、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明发集团返还已被划转的违约金中超出转让总价款20%的部分,预计500万元。
4、其他损失赔偿。
六、备查文件
1、厦门仲裁委员会《XA2015-0552号仲裁案仲裁通知书》[编号:厦仲(2015)4196号];
2、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