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5-081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双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管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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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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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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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下降46.94%,主要是本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致;
2. 应收利息:期末较期初增长2350.41%,主要是当期银行理财产品未到期利息增加所致;
3. 预付账款:期末较期初增长70.54%,主要是预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4. 其他应收款:期末较期初增长213.03%,主要是支付的押金、保证金增加所致;
5. 其他流动资产:期末较期初增长95.31%,主要是本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致;
6.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较期初增长100%,主要是本期对外投资增加所致;
7.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较期初增长100%,主要是本期对外投资增加所致;
8. 在建工程:期末较期初增长46.28%,主要是本期家居建材创意中心建设项目投入增长加所致;
9. 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较期初增长79.61%,主要是预付工程设备及软件实施款所致;
10. 应付账款:期末较期初增长68.89%,主要是应付劳务款及材料款增加所致;
11. 预收账款:期末较期初增长59.80%,主要是本期业务量增长所致;
12. 应交税费:期末较期初下降84.26%,主要是上年4季度利润较高,本期缴纳所得税额度较高所致;
13. 预计负债:期末较期初下降47.75%,主要是未决诉讼结案所致;
14. 实收资本:期末较期初增长100%,主要是本期实施配股所致;
15. 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85.37%,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下降所致;
16. 投资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74.88%,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利息增加所致;
17. 营业外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72.28%,主要是收到政府补助下降所致;
18. 营业外支出: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152.51%,主要是预计负债相关事项变动所致;
19.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32.01%,主要是公司信用保证金、保函、房租物业费及办公费增加所致;
20.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167.44%,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回所致;
21.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92.99%,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到利息所致;
22.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314.99%,主要是固定资产处置增加所致;
23. 投资支付的现金: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121.01%,主要是本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对外投资所致;
24.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99%,主要是上年同期公开发行股票收到募集资金所致;
25.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100%,主要是年同期公开发行股票支付发行费用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河南东易力天纠纷案
2013年6月4日,股份公司收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3079号《应诉通知书》,根据该《应诉通知书》,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河南东易力天装饰有限公司诉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河南东易力天装饰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公司原特许加盟商河南东易力天装饰有限公司诉求股份公司赔偿为装修家装体验馆所支出的装修费、加盟费等费用110万元。2013年6月24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开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南东易力天装饰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8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郑立民终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河南东易力天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2013年8月19日,公司取得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开民初字第3079号《询问笔录(口头裁定撤诉)》,准予河南东易力天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2014年1月16日,河南东易力天装饰有限公司起诉东易日盛公司,要求判令赔偿为装修整体家装体验馆所支出的装修费、广告宣传费500万元、返还18万元加盟费、返还保证金20万元,共计538万元。2014年1月23日我公司向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2014年3月5日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20日,河南东易力天装饰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确定本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一审实体审理尚未开庭。
2、张栋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纠纷
2012年9月6日,公司原设计师张栋勋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股份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等共计652,135.14元。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出具京朝劳仲字[2012]第10334号《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公司支付张栋勋提成27,188.75元,工资37,811.25元,以上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16,250.00元,共计81,250.00元。裁决之后,张栋勋不服,遂于2013年9月10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项赔偿655947.80 元。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内容与仲裁裁决基本相同,张栋勋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中院二审开庭后,裁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目前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尚未开庭,至今尚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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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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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