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特别报道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人物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B265:信息披露
  • B266:信息披露
  • B267:信息披露
  • B268:信息披露
  • B269:信息披露
  • B270:信息披露
  • B271:信息披露
  • B272:信息披露
  • B273:信息披露
  • B274:信息披露
  • B275:信息披露
  • B276:信息披露
  • B277:信息披露
  • B278:信息披露
  • B279:信息披露
  • B280:信息披露
  • B281:信息披露
  • B282:信息披露
  • B283:信息披露
  • B284:信息披露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 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2015年10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B3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 B334版:信息披露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2015-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 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5-062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7月8日起停牌。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2015 年7月15日起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停牌期间,公司每5个交易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因券商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尚未最终完成,尚需一天时间,特申请继续停牌一天,停牌至10月26日,将于10月27日披露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6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5-063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7月8日起停牌,2015 年7月15日起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工作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实施重大资产购买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61%股权的议案》和其他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自 2015 年 10 月 27日起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结果后另行通知复牌。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6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5-064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14:00在深圳市深南大道6033号金运世纪大厦25楼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亲自出席董事9名(其中:董事吴邦兴先生、武舸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分别委托董事马庆银先生、任鸿虎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全票赞成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泰”)、江西省天地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颐”)和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鸣投资”)购买其分别持有的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成景观”)41%、10%和1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立成景观100%的股权,立成景观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实施重大资产购买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61%股权的议案;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购买其分别持有的立成景观41%、10%和1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立成景观100%的股权,立成景观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

      3、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分别持有的立成景观41%、10%和10%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15]第1547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4年12月31日),立成景观100%股权的评估值为人民币339,886,156.80元,目标股权的相应评估值为人民币207,330,555.65元。在前述评估基础上,经公司与万源泰、启鸣投资、天地颐协商确认,确定本次交易目标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28,063,611.21元。

      5、交易标的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6、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经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与公司协商确定,交易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自交易基准日起至目标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止的期间内,立成景观目标股权对应产生的盈利由公司享有,对应产生的亏损及风险由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承担。

      7、转让价款支付进度

      (1)自目标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即目标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并且立成景观已了结其与杨莹储之间关于《林权证》编号为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11号、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09号、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10号、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07号和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08号相对应的5项林权的所有争议和纠纷,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判决等法律途径保证立成景观合法有效持有上述5项林权对应的《林权证》,中毅达向天地颐和启鸣投资一次性支付全部天地颐转让款和启鸣投资转让款。

      (2)自目标股权转让完成之日(即目标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并且立成景观已了结其与杨莹储之间关于《林权证》编号为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11号、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09号、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10号、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07号和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08号相对应的5项林权的所有争议和纠纷,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判决等法律途径保证立成景观合法有效持有上述5项林权对应的《林权证》,中毅达向万源泰支付80%万源泰转让款;自立成景观2015年度财务审计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中毅达向万源泰支付剩余20%万元转让款,若届时立成景观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约定的利润指标(即立成景观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则中毅达有权将利润指标与立成景观实际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差额部分在万源泰转让款中自行扣除,并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万源泰。

      (3)若中毅达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向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同意于上述约定期限届满后再行给予中毅达二十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中毅达无须向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支付违约金。

      8、支付转让价款来源

      公司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来源为自有资金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9、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

      在公司与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就本次交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且《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各方应促使并配合立成景观向其主管工商部门递交为办理目标股权转让应当递交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等)。

      10、违约责任及特别约定

      (1)各方若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的义务或者声明、保证及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由于违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共同承诺,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中毅达有权要求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回购届时中毅达所持有的全部立成景观股权,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就回购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a. 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个月内,立成景观作为承包方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所签署的工程合同金额低于人民币50亿元;

      b. 万源泰无法在本协议承诺的期限内,即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了结立成景观与杨莹储之间关于《林权证》编号为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11号、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09号、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10号、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07号和安府林证字[2011]第1203020008号相对应的5项林权的所有争议和纠纷,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判决等法律途径保证立成景观合法有效持有上述5项林权对应的《林权证》;

      c. 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共同或个别地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的义务或者违反声明、保证及承诺;

      d. 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给中毅达或立成景观带来声誉受损等负面影响。

      上述回购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中毅达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3)万源泰承诺,立成景观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若立成景观实际完成的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上述利润指标,万源泰将就差额部分对中毅达进行补偿:中毅达有权在第二期万源泰转让款中自行扣除,若第二期万源泰转让款不足以补偿上述差额,万源泰应以现金方式向中毅达支付不足部分。

      (4)出于未来战略合作考虑,万源泰承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万源泰将择机通过认购中毅达新增发股份、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共计购入总交易金额不低于2亿元的中毅达A股股票。

      11、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逐项对照并进行论证,作出审慎判断:

      1、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事项已在《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立成景观61%股权。本次交易对方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该等股权上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立成景观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立成景观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完成后,立成景观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主业,扩大收入规模,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聘请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计报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如下文件:

      (1)立成景观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具的亚太B审字[2015]003号《审计报告》,以及立成景观2015年度1-6月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具的亚会A审字[2015]029号《审计报告》;

      (2)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2015年6月30日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2、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资产评估资格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交易标的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万隆评报字[2015]第1547号《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董事会同意批准上述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聘请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该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及标的公司立成景观之间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为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独立性。

      2、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关于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的参考价值。评估机构采用用资产基础法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作为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价值,该评估价值作为本次交易定价的基础。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家其它有关部门的法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原则,并经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提供了评估基准日交易标的可供参考的市场价值,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关于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购买资产评估机构独立、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批准《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出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公司就本次交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九、关于公司与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天地颐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万源泰、天地颐和启鸣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标的、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过渡期的损益归属、目标股权交割、股权转让的税收和费用、违约责任和特别约定、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条款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前提下,为保证本次交易顺利、高效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决议有效期内,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并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相关事宜;

      2、在决议有效期内,授权董事会与有关各方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申报事项;

      3、在决议有效期内,授权董事会进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批程序,并应审批部门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如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新规定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4、在决议有效期内,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资产的交割事宜;

      5、在决议有效期内,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相关决议之日起12个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

      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尽职调查及谈判相关事宜,公司聘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结构,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董事会同意授权经营管理层与上述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服务协议,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与各中介机构的协商情况调整各自服务协议内容。

      十二、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2015年11月17日下午2:3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35号深航国际酒店七楼翡翠厅召开。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6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5-064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3日15:30在深圳市深南大道6033号金运世纪大厦25楼会议室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亲自出席者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全票赞成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实施重大资产购买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61%股权的议案

      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六、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与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天地颐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6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15-066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1月17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35号深航国际酒店七楼翡翠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16日

      至2015年11月17日

      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15:00至2015年11月17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二)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三)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四)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五)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六)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七)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八)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九) 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十) 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凭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

      (5)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必须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收件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3704室

      邮政编码:200030

      3、现场会议登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登记时间:2015年11月16日上午9:00 -11:00,下午2:00-4:00。异地股东可于2015年11月16日前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现场会议登记地点、联系方式

      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33号金运世纪大厦25楼;

      轨道交通地铁:距2号线香蜜站900米;距1号线车公庙站(C出口)598米;

      公路交通公交:站台深航大厦站○1、深航大厦站○2;

      乘车信息:高峰专线30、高快巴士13、28、54、59、79、101、109、121、202、223、228、232、245、301、303、338、367、机场9线、73、107、高峰专线43、326、374、b697、204、209、310-315环线、b61;

      联系电话:0755-23823828;

      传 真:0755-23485615

      联 系 人:秦健斌 何满秀

      4、本公司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3704室

      联系人: 林旭楠、赵工

      邮政编码:200030

      电话:021-33568806

      传真:021-33568802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5-067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23日,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公司拟以支付现金228,063,611.21元人民币向吉安市万源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天地颐投资有限公司和杭州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分别持有的江西立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成景观”)41%、10%和1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立成景观100%的股权,立成景观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体方案以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公告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为准。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规定,如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