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刘绍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须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永良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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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2015年1-9月每股收益均是按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27.26037亿股计算,而上年同期每股收益均是按126.74269亿股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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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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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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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2015年7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8月27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777号),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2015年9月2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集团”)出具的承诺函。东航集团公司承诺,将在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前提出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D)条分红条款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投赞成票表决。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二、向达美航空发行H股股票
2015年7月27日,公司与美国达美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达美航空”)签署附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由达美航空以港币3,488,895,000元认购公司新发行的H股普通股股票465,910,000股。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2015年9月1日,双方签署《市场协议》和《认购协议确认书》。根据《市场协议》,双方将在代码共享、舱位管理、时刻协调、销售合作、机场设施共享、常旅客计划、贵宾室及系统投资、人员交流等领域进一步开展深入合作,有助于双方在中美航空客运市场建立长期战略同盟,为广大旅客提供更广泛的行程选择及更加优质和更具竞争力的服务。 根据《认购协议确认书》,截至2015年9月1日,除需于股份认购交易交割日达成的条件外,《认购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2015年9月9日,公司完成向达美航空发行H股普通股465,91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49港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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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不适用
公司名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日期:2015年10月27日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