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要闻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资本圈生活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10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B1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10版:信息披露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15-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林道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立元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邱素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股份限售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道藩、陆巧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其他股东刘壮超、廖少君、王斌康、刘丽群、严考验、美富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3.2 解决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道藩、陆巧秀承诺:

      1、本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松发股份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松发股份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在避免同业竞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人目前未对具有与松发股份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进行投资,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合作经营或承包、租赁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松发股份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松发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松发股份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松发股份,以确保松发股份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4、本人承诺不利用对公司的控股关系及实际控制人地位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除本人外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保障公司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保障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诚信、勤勉责任。

      5、如有必要,本人将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及债权人之权益而作出。

      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承诺时间为2011年6月)。

      9、本人将督促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廖少君、刘壮超承诺:

      1、本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对具有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进行投资。 2、本人承诺不利用对公司的持股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除本人外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保障公司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保障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诚信、勤勉责任。 3、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松发股份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不会要求公司给予优于提供给任何独立第三人的条件。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松发股份利润,不会通过影响松发股份的经营决策来损害松发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将严格遵守松发股份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松发股份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及债权人之权益而作出。 7、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本承诺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承诺时间为2011年6月)。

      3.3.3 其他——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在上市后的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预案详见2015年3月10日公告的《松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 公司治理”之“十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道藩、陆巧秀承诺:

      1、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份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在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份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并按照《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符合回购公司股份情形时,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规定由本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将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增持具体计划并按照预案规定的期间实际履行。

      4、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廖少君、刘壮超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本人基于对股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

      3、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

      4、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并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5、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人就股份公司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股份公司(若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股份公司),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若本人未将股份公司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上交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相应义务。

      以上承诺均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道藩

      日期 2015年10月27日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268 公司简称:松发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