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0 证券简称:中天城投 公告编号:2015-07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罗玉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志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正龙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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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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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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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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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合并会计报表主要项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变动情况和原因
1、资产负债权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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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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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1年6月,公司与重庆普瑞格斯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公司)签订了《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拟共同投资研究开发锂电池正极材料。协议签订后,由于普瑞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增资协议无法履行。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公司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普瑞格斯公司返还公司资金3199122.86元及新增利息;2、普瑞格斯公司返还公司未经批准使用的资金1956803.68元;3、普瑞格斯股东重庆永固实业有限公司及唐建川等9名股东对普瑞格斯公司前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开庭审理,2015年4月3日,重庆一中院对公司诉普瑞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判决令普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公司3199122.86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按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至利随本清时止);
(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47891.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891.49元,由普瑞公司承担32000元,由公司承担20891.49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为最大化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开庭审理,2015年10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邮寄送达了公司诉普瑞公司案二审判决(【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278号),驳回公司及普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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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