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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088 公司简称:宁波精达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郑良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宋剑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利润表项目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1、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公司法人股东广达投资、精微投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公司法人股东东力集团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实际控制人郑良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上述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50%。

      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公司法人股东精微投资、广达投资承诺: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各自然人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精达成形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和销售。不从事与精达成形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的方式从事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在今后的经营和投资方向上,避免同精达成形相同或相似;对精达成形已经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将不会进行同样的建设或投资。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不与精达成形发生任何利益冲突。

      4、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将按照前述顺序执行该等措施:

      ①公司回购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C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c、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D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的决议,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A公司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B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期初至审议通过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的股东大会日累计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20%。

      C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良才、郑功、谢文杰、李永坚、林辉撑、宋剑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B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C在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回购启动程序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B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C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D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程序

      A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B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良才

      日期 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