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程先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喻海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国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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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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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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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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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表项目的变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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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变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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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说明
1、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购买日)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此次重组构成反向购买,即反向购买下法律上的母公司成为会计上的子公司,上市公司原合并范围内的公司于购买日后作为新增子公司处理,本期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上年同期数为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和合肥亿帆药业有限公司的模拟合并数据。
2、本期公司收购阿里宏达、蚌埠骄阳、志鹰药业和天康药业股权,依次于本年4月、6月、8月、9月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2015年7月初,公司完成杭州鑫富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和亿帆营销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该月起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2014年12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新发药业已根据该判决支付给公司赔偿金9,357,731.00元。2015年8月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新发药业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次案件再审不影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的继续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有关上述及前期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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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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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5-087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