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评论
  • 9:研究·宏观
  • 10:研究·市场
  • 11:数据·图表
  • 12:上证观察家
  • 13:专版
  • 14:股市行情
  • 15:市场数据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113:信息披露
  • 114:信息披露
  • 115:信息披露
  • 116:信息披露
  • 117:信息披露
  • 118:信息披露
  • 119:信息披露
  • 120:信息披露
  • 121:信息披露
  • 122:信息披露
  • 123:信息披露
  • 124:信息披露
  • 125:信息披露
  • 126:信息披露
  • 127:信息披露
  • 128:信息披露
  • 129:信息披露
  • 130:信息披露
  • 131:信息披露
  • 132:信息披露
  • 133:信息披露
  • 134:信息披露
  • 135:信息披露
  • 136:信息披露
  • 137:信息披露
  • 138:信息披露
  • 139:信息披露
  • 140:信息披露
  • 141:信息披露
  • 142:信息披露
  • 143:信息披露
  • 144:信息披露
  • 145:信息披露
  • 146:信息披露
  • 147:信息披露
  • 148:信息披露
  • 149:信息披露
  • 150:信息披露
  • 151:信息披露
  • 152:信息披露
  • 153:信息披露
  • 154:信息披露
  • 155:信息披露
  • 156:信息披露
  • 157:信息披露
  • 158:信息披露
  • 159:信息披露
  • 160:信息披露
  • 161:信息披露
  • 162:信息披露
  • 163:信息披露
  • 164:信息披露
  • 165:信息披露
  • 166:信息披露
  • 167:信息披露
  • 168:信息披露
  • 169:信息披露
  • 170:信息披露
  • 171:信息披露
  • 172:信息披露
  • 173:信息披露
  • 174:信息披露
  • 175:信息披露
  • 176:信息披露
  • 177:信息披露
  • 178:信息披露
  • 179:信息披露
  • 180:信息披露
  • 181:信息披露
  • 182:信息披露
  • 183:信息披露
  • 184:信息披露
  • 185:信息披露
  • 186:信息披露
  • 187:信息披露
  • 188:信息披露
  • 189:信息披露
  • 190:信息披露
  • 191:信息披露
  • 192:信息披露
  • 193:信息披露
  • 194:信息披露
  • 195:信息披露
  • 196:信息披露
  • 197:信息披露
  • 198:信息披露
  • 199:信息披露
  • 200:信息披露
  • 201:信息披露
  • 202:信息披露
  • 203:信息披露
  • 204:信息披露
  • 205:信息披露
  • 206:信息披露
  • 207:信息披露
  • 208:信息披露
  • 209:信息披露
  • 210:信息披露
  • 211:信息披露
  • 212:信息披露
  • 213:信息披露
  • 214:信息披露
  • 215:信息披露
  • 216:信息披露
  • 217:信息披露
  • 218:信息披露
  • 219:信息披露
  • 220:信息披露
  • 221:信息披露
  • 222:信息披露
  • 223:信息披露
  • 224:信息披露
  • 225:信息披露
  • 226:信息披露
  • 227:信息披露
  • 228:信息披露
  • 229:信息披露
  • 230:信息披露
  • 231:信息披露
  • 232:信息披露
  • 233:信息披露
  • 234:信息披露
  • 235:信息披露
  • 236:信息披露
  • 237:信息披露
  • 238:信息披露
  • 239:信息披露
  • 240:信息披露
  • 241:信息披露
  • 242:信息披露
  • 243:信息披露
  • 244:信息披露
  • 245:信息披露
  • 246:信息披露
  • 247:信息披露
  • 248:信息披露
  • 249:信息披露
  • 250:信息披露
  • 251:信息披露
  • 252:信息披露
  • 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 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  
    2015年10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29版:信息披露
    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2015-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20日以“证监许可[2015]1714号”文,核准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山东焦化”)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30亿元(含30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发行人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第二期发行,基础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可超额配售5亿元。

      2、山东焦化本期债券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50,000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5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3、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1,741,518.74万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6月30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53.79%,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64.66%;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92,599.79万元(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倍。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4、本期债券无担保。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5.5%-7.0%。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11月4日(T-1日)向网下合格投资者进行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结果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11月5日(T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7、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8、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配售原则请详见本公告之“三、网下发行”之“(六)配售”。

      9、网下发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通过向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提交《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合格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申购办法、申购程序、申购价格和申购款缴纳等具体规定。

      12、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本期债券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本期债券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交易,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上市交易。

      13、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5年10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14、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为“15鲁焦02”)。

      2、发行总额: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本期(第二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1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5亿元。

      3、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10亿元的基础上,由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5亿元的发行额度。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7、起息日:2015年11月5日。

      8、利息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1、兑付日:2018年11月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11月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3、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次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2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次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6、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7、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名: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110601014600013550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安排见发行公告。

      21、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2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23、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本期债券认购金额不足10亿元的部分,全部由主承销商组建的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4、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调整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

      25、上市安排: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6、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7、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合格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询价对象

      本次网下利率询价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利率询价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5.5%-7.0%。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利率询价结果在上述票面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T-1日),参与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11月4日(T-1日)9:00-11:30之间将《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见附件)传真至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处。

      (四)询价办法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

      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预设区间内填写询价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3)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0.01%;

      (4)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并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6)每一询价利率对应的申购总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询价利率时,合格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

      (7)每一合格投资者在《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主承销商另有规定除外。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应在2015年11月4日(T-1日)9:00-11:30之间将如下文件传真至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处:

      (1)附件《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主承销商要求的其他可证明投资者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证明文件。

      传真:021-22169354 、021-22169391;电话:021-22169401。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每家合格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先到达的视为有效,其后的均视为无效。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在预设的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2015年11月5日(T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下发行的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包括未参与网下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5亿元,认购不足10亿元的剩余部分由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购入。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0手(1,000万元),超过10,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3个交易日,即发行首日2015年11月5日(T日)和11月6日每日的9:00-17:00及2015年11月9日(T+1日)的9:00-15:00。

      (五)申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申购的合格投资者,申购时必须已开立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11月4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欲参与网下协议认购的合格投资者在网下发行期间自行联系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合格投资者认购意向,与合格投资者协商确定认购数量,并向合格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或与其签订网下认购协议。网下配售不采用比例配售的形式,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将优先得到满足。

      (六)配售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合格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申购利率均为发行利率的情况下,原则上将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经发行人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有权对根据上述配售原则确定的配售结果进行调整。

      (七)缴款

      获得配售的合格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2015年11月9日(T+2)15:00前足额划至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应注明合格投资者全称和“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传真划款凭证。

      收款单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083651120100409003774

      大额支付号:303290000510

      联系人:林纪庆、李群燕、黄驹、林枫

      联系电话:021-22169483、9880、9501、9458

      传真:021-22169844

      (八)网下发行注册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发行结果,将网下发行的注册数据于2015年11月10日(T+3日)10:30前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上交所,同时按要求生成电子数据,报送登记公司进行注册登记。

      (九)违约申购的处理

      对未能在2015年11月9日(T+2日)15:00前缴足认购款的合格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申购,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四、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五、风险提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

      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涛

      联系人:王卫国

      联系电话:0532-86128179

      传真:0532-86128032

      (二)主承销商

      1、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冯伟、洪渤、杨奔、任伟鹏、赵妤

      联系电话:010-56513200、010-56513142

      传真:010-56513103

      2、联席主承销商: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侯绍泽

      联系人:何燕飞、侯志鑫、范瑾怡、王昭、包许航

      联系电话:010-51789088

      传真:010-51789000

      

      发行人: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

      填表说明:(以下内容不需传真至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处,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2、最多可填写5档票面利率及对应的申购金额;

      3、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

      4、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投资需求;

      5、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6、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5.5% -7.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5.8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10,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80%,高于或等于5.70%时,有效申购金额7,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70%,高于或等于5.60%时,有效申购金额4,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60%,高于或等于5.50%时,有效申购金额2,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5.50%时,该询价要约无效。

      7、参与网下利率询价的合格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本发行公告要求的时间内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处。

      8、投资者须通过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021-22169354、021-22169391;电话:021-22169401。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7号)

      (面向合格投资者)

      牵头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4层)

      签署日期: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