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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656 公司简称:*ST博元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外,关于《*ST博元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60号)涉及的内容,以及大华会计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年报》不能确认的事项(①2014年末公司对深圳市飞来福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及可回收金额②2014年公司对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金阿尔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金国融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投资是否真实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③公司2011-2014年度使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应收票据业务的真实性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由于公司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结论尚不明确,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力争早日核查完毕。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许佳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红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5年7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鉴于公司未来的去向事关全体股东的切身利益,从维护公司和股东自身利益出发,为尽快启动拯救公司的司法程序,同意公司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2015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临时公告2015-109、2015-110、2015-114)。

      2015年8月18日,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

      2015年8月27日,公司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二破(预)字第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进行审理。

      2015年9月2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的重整申请召开听证会。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此次听证会多方面了解公司重整事项的各个相关方的情况,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和公司管理层以及职工代表均有人员出席,出席此次听证会的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公司管理层以及职工代表均表示支持公司申请重整。公司根据听证会召开过程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已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及10月19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补充资料。

      破产重整是否成功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但破产重整是目前帮助公司摆脱债务及经营困境、走向重生进而恢复上市或者在退市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帮助公司实现重新上市的最有效途径。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25日起承诺:在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佳明

      日期 2015-10-30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125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于2015年10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许佳明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定期报告整改的议案》。

      详细内容参见《关于公司定期报告整改的公告》(临2015-127)。

      《2014年年度报告》(整改版)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整改版)的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报告正文的议案》。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报告正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126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于2015年10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刘冬监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经过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定期报告整改的议案》。

      详细内容参见《关于公司定期报告整改的公告》(临2015-127)。

      《2014年年度报告》(整改版)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整改版)的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报告正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报告正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127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定期报告整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发布的2014年年报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声明表述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该声明格式与《证券法》第68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证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符。

      对于已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当初有其主、客观原因,既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刚换届上任尚未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又有公司年审会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还有公安机关对公司涉案情况正在调查尚未有结论等。

      虽确实存在着上述多重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处理特殊问题的经验尚显不足,对此公司除了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说明情况和及时更正外,公司也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和检查。

      这段时间以来,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对公司情况的了解,以及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下,经过对上述问题以及相关调查情况的梳理,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总如下:

      1、公司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珠海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404号),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回函。

      2、2015年8月29日公司按时披露了2015年半年报,并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定期报告整改的议案》,对2014年年报及2015年一季报声明内容做出更正。对2014年年报更正声明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对2015年一季报更正声明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外,关于《*ST博元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60号)涉及的内容,以及大华会计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年报》不能确认的事项(①2014年末公司对深圳市飞来福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及可回收金额②2014年公司对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金阿尔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金国融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投资是否真实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③公司2011-2014年度使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应收票据业务的真实性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由于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结论尚不明确,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力争早日核查完毕。

      4、加强公司各层面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

      公司保证在今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完全遵循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2014年年度报告》(整改版)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整改版)的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