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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885 公司简称:宏发股份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满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圳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闵慧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优先股事项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1、起诉(申请)方:魏民安;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濮阳公司自2011年9月8日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8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息。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286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魏民安损失225万元及利息(其中18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5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原、被告其他诉求本院不予确认。

      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29800元,原告魏民安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4年10月14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1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魏民安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维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2、变更第二项为:驳回魏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3、二审案件受理费37669元,由宏发股份承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

      2、起诉(申请)方:魏民安;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濮阳公司2011年9月23日、2011年10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息。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25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魏民安损失257.4万元及利息(其中9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67.4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原、被告其他诉求本院不予确认。

      案件受理费29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32392元,原告魏民安承担2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4年10月14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2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魏民安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维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2、变更第二项为:驳回魏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3、二审案件受理费41994元,由宏发股份承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5年1月22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80号,就再审申请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裁定如下:

      1、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

      3、起诉(申请)方:濮阳瑞穗小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濮阳公司2011年8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授权明立恩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本息。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司接到原受理该案件的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因当事人之间诉争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将案件移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濮中法民三终字第04号,就原告瑞穗公司起诉被告宏发股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宏发股份赔偿原告瑞穗公司借款损失27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本案案件受理费40160元,由宏发股份承担36144元,由瑞穗公司承担4016元。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28号,就原告瑞穗公司起诉被告宏发股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并于2015年6月1日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及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被告宏发股份在收到原告瑞穗公司书面提交的收款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瑞穗公司250万元,瑞穗公司放弃其他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任何争议。如宏发股份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付款,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2、一审受理费40160元,由瑞穗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54091元减半收取为27045.50元,由宏发股份承担17512元,由瑞穗公司承担9533.50元。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公司接到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银行回单,付款日期2015年6月17日,付款金额250万元整,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款项已支付完毕。

      4、起诉(申请)方:马秀丽;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2011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利息并偿还借款。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1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马秀丽借款损失135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马秀丽对被告力诺集团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21950元,原告马秀丽承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4年10月14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5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马秀丽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5229元,由宏发股份承担23579元,由马秀丽承担1650元;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75号,就再审申请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裁定如下:

      ①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5、起诉(申请)方:王贵贤;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2011年4月21日,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2011年9月13日,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合计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2-1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2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王贵贤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王贵贤借款损失9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上述条款限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驳回原告王贵贤对被告力诺集团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26900元,原告王贵贤承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4年10月14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6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王贵贤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2737元,由宏发股份承担31587元,由马秀丽承担1150元;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76号,就再审申请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贵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裁定如下:

      ①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已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6、起诉(申请)方: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

      应诉(被申请)方: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中原公司自2011年5月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被告中原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2012年2月15日借款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中原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本公司应当对中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力诺集团作为被告中原公司借款的保证人,应对上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9,848,451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7,877,016.67元。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目前,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支付564万元。另外,原告已经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得法院准许。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7、起诉(申请)方:彭青格;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中原公司自2011年9月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被告中原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2012年2月15日借款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2,835,393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本公司曾于2012年8月10日披露原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中原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9,848,451元的诉讼案件。又于2013年3月21日披露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力诺集团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力诺集团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7,877,016.67元。力诺集团已经实际支付564万元,还剩余2,237,016.67元。根据力诺集团与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的调解协议书,上述借款中的2,237,016.67元由力诺集团支付彭青格借款本息进一起支付,彭青格收到该款项后视为与本公司下属中原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偿完毕。

      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披露,力诺集团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力诺集团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4,268,454.17元(以上彭青格案件,最初调解协议金额为2,031,437.50元,加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转到彭青格余款2,237,016.67元,共计4,268,454.1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关于本案的其它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8、起诉(申请)方:王广凤;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11年9月22日向王浩借款800万元、10月2日向王浩借款100万元、10月10日向王浩借款40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五厘。2011年12月29日,王浩与中原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被告力诺集团为该还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签订后,中原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止于2012年7月11日中原公司陆续偿还王浩借款本息共计1300万元整。至今下欠借款本息4,829,642.29元未付。2013年3月12日,债权人王浩与王广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王浩将其对中原公司的4,829,642.29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王广凤。借款到期,被告中原公司未能按照该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829,642.29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力诺集团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力诺集团于2013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借款本息772,718.50元,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目前,力诺集团已经支付王广凤委托代理人772,718.50元,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9、起诉(申请)方:商付山;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11年7月20日向商付山借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中原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仅支付到2011年10月18日。后经多次催要,2011年12月29日,中原公司、力诺集团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及违约金如何计算。协议签订后,2012年7月23日还清本金300万,未支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利息168,666元、违约金181,148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2012)濮民初字第2274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力诺集团需偿还商付山借款利息345,359元。并下达(2013)濮法执字第574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力诺集团按(2012)濮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10、起诉(申请)方:孔文其;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因资金紧张于2011年9月5日向孔文其借款7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中原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仅支付一个月利息。后经多次催要,2011年12月29日,中原公司、力诺集团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及违约金如何计算。协议签订后,2012年7月23日还清本金700万,未支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利息464,166元、违约金439,127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2012)濮民初字第2297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力诺集团需偿还商付山借款利息892,872元。并下达(2013)濮法执字第573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责令力诺集团按(2012)濮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11、起诉(申请)方:商付山;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2011年8月16日,濮阳公司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濮阳公司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下余利息和本金未还。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计248.2235万元;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4年5月20披露接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濮民初字第2296号,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赔偿原告商付山借款损失17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案件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4年10月14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就上诉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股份”)与上诉人商付山以及被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撤消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宏发股份偿还商付山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0%。 ,自2011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658、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4元,均由宏发股份承担;

      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5年1月10披露公司于1月9日获悉在兴业银行厦门集美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该账户余额为3.48元。冻结依据: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濮法执裁字第752号,关于本公司与商付山民间借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我司尚未执行的情况下,将我司在兴业银行厦门集美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允许汇入,不准支取,截止310万元,超出部分允许支取。公司在收到濮阳县人民法院发出(2014)濮法执裁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书后,立即召集原告、力诺集团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三方协议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商付山就申请执行(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判决书一案,向濮阳县人民法字执行局申请暂缓执行,暂缓至2015年1月11日。

      2、执行担保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代替被告先履行借款本金150万元。该款已于2014年12月25日汇入濮阳县人民法院案款管理账户。

      3、力诺集团有限公司为执行担保人。

      公司于2015年1月14披露公司与原告、力诺集团三方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正式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力诺集团(执行担保人)支付原告商付山本金及利息共计32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50万元,余下170万元于2015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汇入商付山账户或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2、商付山收到余款后,(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

      公司于2015年2月4披露公司于2015年2月3日收到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濮法执裁字第752-2号。鉴于公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付山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裁定解除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经公司向兴业银行厦门集美支行查询,此账户已解除冻结,状态为正常。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余款170万元支付完毕,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12、起诉(申请)方:濮阳市银龙典当有限公司;

      应诉(被申请)方: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类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被告力诺太阳濮阳公司自2011年8月始向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原告以本公司职工李红艳的名义与濮阳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并通过李红艳的账户分别将260万元、240万元打到濮阳公司指定账户。之后,濮阳公司仅向原告偿还了3个月的利息,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

      公司曾于2013年11月30日披露原告李红艳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案件。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计500万元、诉讼费用等;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司于2015年7月4披露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濮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4号,就原告银龙典当起诉被告宏发股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并于2015年7月2日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及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被告宏发股份在收到原告银龙典当书面提交的收款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银龙典当420万元,银龙典当放弃其他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任何争议。如宏发股份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付款,每逾期一日,需向银龙典当支付滞纳金2万元。(非因宏发股份原因造成的付款迟延除外)

      2、案件受理费66960元,减半收取33480元,由银龙典当承担。

      银龙典当于2015年7月2日出具了转款证明,说明收款账户信息。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产生的损失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公司于2015年7月23披露,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接到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濮阳市银龙典当有限公司的银行回单,付款日期为2015年7月22日,付款金额420万元整,诉讼判决执行完毕。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1、承诺类型: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方: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有格投资

      承诺内容: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作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实际控制人(以郭满金为核心的22名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有格投资针对同业竞争事项,做出如下承诺:本人/本公司将避免与本次重组之后的上市公司在继电器及相关的电子元器件和组件方面的同业竞争;若发展或投资新的继电器及相关的电子元器件和组件等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对此拥有优先发展或者投资的权利。

      承诺时间及期限:承诺时间为2011年11月;承诺期限:长期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是

      2、承诺类型:解决关联交易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下转7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