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世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邱晖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臻祯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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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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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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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货币资金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30.18%,主要系本期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所致。
2.应收票据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00%,主要系本期应收票据到期承兑所致。
3.其他应收款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54.75%,主要系本期转让股权部分价款未收回所致。
4.存货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31.70%,主要系本期采购量减少及出售子公司西安三元达海天天线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79.73%,主要系本期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减少所致。
6.固定资产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45.76%,主要系本期LTE相关固定资产出售及出售子公司西安三元达海天天线有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7.无形资产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58.76%,主要系本期无形资产摊销所致。
8.开发支出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61.79%,主要系本期出售LTE相关开发技术所致。
9.长期待摊费用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48.84%,主要系本期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所致。
10.长期股权投资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1885.35万元,主要系本期公司持有福建三元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5%股权所致。
11.应付票据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40.49%,主要系本期应付票据到期承兑所致。
12.应付账款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55.53%,主要系本期支付采购款、工程款及出售子公司合并范围减少所致。
13.应付职工薪酬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95.42%,主要系2014年年终奖金及辞退福利发放完毕所致。
14.应付利息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00%,主要系本期银行借款利息到期偿还所致。
15.其他应付款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57.52%,主要系本期支付期初费用及合并范围减少所致。
16.递延收益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292.78%,主要系本期收到政府补助所致。
17.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370.09万元,主要系本期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产生暂时性差异所致。
18.少数股东权益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82.69%,主要系本期出售子公司西安三元达海天天线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减少所致。
二、经营收入及费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销售费用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40.59%,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减少,人员费用及办事处费用减少所致。
2.管理费用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49.24%,主要系本期研发费用及人员费用减少所致。
3.投资收益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607.95%,主要系本期出售全资子公司福建三元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实现投资收益所致。
4.营业外支出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43.16%,主要系本期罚款支出所致。
5.所得税费用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479.96%,主要系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及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212.63%,主要系本期出售全资子公司福建三元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收到现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2年8月20日,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嘉公司)以本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返还因买卖合同而收取的货款3,212,390.00元,支付违约金6,824,365.31元(包括直接损失)。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对倍嘉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倍嘉公司向本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287,86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00.00元。2013年6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一)倍嘉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7,287,8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287,86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4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倍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倍嘉公司不服,于2013年7月23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2014年7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元达支付货款7,287,860.00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从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以7,017,852.5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287,8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2014年12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截至 2015年9月30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二审判决生效后,倍嘉公司不服,于2015年2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本公司返还倍嘉公司已支付货款3,212,390.00元及支付倍嘉公司违约金6,824,365.31元(包括直接损失)。截至 2015年9月30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2)2015年7月31日,贾洁女士以广州佳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为被告,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广州佳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退还货款153.84万元,赔付购货款利息14.217807万元(从2013年12月27日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项全部被清偿之日止),赔偿430万元。2015年8月19日,本公司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5年8月24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本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民事裁定后,本公司不服,于2015年9月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截至 2015年9月30日,该案尚未裁定。
(3)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周世平先生及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国资产-互金1号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38,378,378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8,000 万元。截至目前,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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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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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与上年同期相比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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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周世平
二 O 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ST元达 公告编号:2015-104


